你的问题关于日本统治台湾时期(1895–1945)台湾人的政治参与权,尤其是是否有选举
权、是否能参与制定与台湾相关的法律,是一个重要的殖民治理与公民权利的议题。以下
是具体的历史事实整理:
一、台湾人有没有选举权?
大致来说:日本统治台湾期间的绝大多数时间,台湾人并没有参与日本中央国会的选举权
。
具体说明:
日本帝国宪法体制下(1889年颁布):
在1895年马关条约割让台湾之后,日本即视台湾为“外地(海外殖民地)”,不适用本土
法律的全套。
因此,日本的《帝国议会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法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适用于
台湾人,台湾人既无选举权,也无被选举权。
地方层级有限的选举:
到了1935年,日本当局首次实施**“台湾地方自治制度”**,允许台湾人在部分地区进行
有限的地方层级(如市会、街庄协议会)的选举。
但这种选举是极度有限的“地方自治”实验,而且:
选举权有纳税与财产资格门槛,参与人数很少。
比率上,日本人在行政上仍占主导地位。
中央政治仍完全不开放台湾人参与。
二、台湾人能否派代表参与日本国会?
没有。台湾人在日本帝国议会(国会)中,完全没有代表席次。
日本的中央国会,即帝国议会(由众议院与贵族院组成),其议员完全来自于“内地”日
本本土(即本州、九州、北海道等),殖民地如台湾、朝鲜、南洋群岛一律排除在选区之
外。
台湾人也没有机会透过任命、选举或推荐进入日本国会。
即使台湾有一些菁英接受日本教育、通日语,
也只能担任殖民体制内的低阶官僚,无法触
及中央立法权。
三、那谁制定了台湾的法律?台湾人能参与吗?
答案是:完全由日本当局制定,并透过殖民地专法治理。
法律制度与治理架构:
“六三法”(1896年)与“法三号”(1906年):
它们规定,台湾总督拥有极大的立法权与行政权。
台湾总督可以自行颁布“律令”(相当于法律)治理台湾,不需要国会通过。
这使得台湾总督府成为几乎独裁的殖民政权。
总督府的构成:
总督多为日本陆军或海军的现役大将。
所有高层官员、司法人员几乎清一色由日本人担任,
台湾人即便进入官僚系统也只能在下层执行职务。
台湾人抗争与诉求:
在1920年代起,台湾出现了“议会设置请愿运动”,要求日本政府允许台湾人在帝国议会
中有代表席次,但连续十多年皆遭拒绝。
总结:
台湾人在日本殖民时期基本上没有选举权,也无法参与中央国会。
所有法律由日本帝国或台湾总督府单方面制定,缺乏台湾人参与。
即便在1935年后有有限的地方选举,也只是殖民体制下的象征性让步,无实质政治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