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
2.记者署名:
黄佳琳
3.完整新闻标题:
娶越南妻“买一送一” 台男办完婚礼反悔拿不回28万结婚费
4.完整新闻内文:
台籍邱姓男子在某新住民协会引荐下,花了35万余元到越南娶老婆,邱男指定要娶“未婚”
女子,但没有排除“离婚或丧偶”,协会引荐他与黎姓越南籍女子完成结婚登记后,邱事后
怒控被骗,指黎女虽未婚,但有一名7岁女儿,要求协会还他28万余元,但法官认为,协会
事先有告知黎女家庭状况,认定邱男请求无据,只判协会还他1万5千元车费。
判决指出,2023年9月,邱姓男子花了35万元与新住户协会签约,由协会安排他到越南相亲
,并代办结婚事项,同年10月7月,协会带着邱男到越南与黎女相亲后,两人在当地完成结
婚登记、拍婚纱、宴客,10月14日,邱男先行回台办理相关文件,但当协会告知他要再去越
南把黎女带回台湾时,邱男反悔不认帐。
邱男认为,协会用“饥饿行销”让他在不知道黎女有7岁女儿的情况下就结婚,但他与协会
签约时,有强调要娶未婚女子,但协会却骗他跟有小孩的黎女结婚,因此提告要求协会返还
他28万余元的结婚费用。
高雄地方法院简易庭审理时,协会否认欺骗邱男,辩称两人结婚前有清楚告知黎女有7岁女
儿的情况,邱男知晓也没有反对,且邱男回国后,疑似经济出现状况,曾传讯协会询问“手
上没钱正在贷款,如果悔婚能够拿回多少钱?”因此不应还钱给邱男。
法官签视双方合约,发现邱男在“受媒合当事人之希望对象资料”表上,填载希望另一半“
年龄:23至27岁。身高:155公分至168公分。体重:48至53公斤”,而婚姻状况栏中,只填
写“未婚”女子,并没有加注要“排除离婚或丧偶”,反而在饮食习惯字段中,勾选“荤食
”,并手写注记“忌素食”,加上协会提供的“受媒合当事人/对象之身分资料”表中,有
清楚记载黎女有7岁女儿,因此根据相关事证,认定邱男请求无据,只判协会应返还邱男未
赴越南带黎女回台的1万5千元费用,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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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毁婚还赖帐乱告,根本台男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