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滑脸书
看到一篇创办人的自述
大意是
身为律师要查找台湾法条
政府发包的系统很难用
于是开了公司
利用爬虫技术
让法律人可以更方便查找法条
但让原承包商原本业绩下滑
于是对创办人提告侵权
在律师vs律师的诉讼战
创办人落败
被判刑4年
赔偿1亿
脸书网址:
https://reurl.cc/bW1KjM
不想点进去的,分隔线后是全文
这件事
跟以往诈骗刑度比起来
我觉得比例差太多了吧
感觉在台湾
搞诈骗的
比认真创业的
风险更低 收益更高
有没有这件案子的卦?
=========================
我是Lawsnote创办人郭荣彦,感谢各界对Lawsnote的关心,针对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诉字第8号判决,提供说明如下,由于尚未收到判决书,资讯将以新北地院新闻稿 ( https://pse.is/7srr3c ) 为准:
本案的原告是法源公司,长期以来都是政府法律相关数据库的标案厂商,承包诸如全国法规数据库、司法院裁判系统等政府法令查询系统已逾20年,根据标案资料,在2018 - 2022年间,法源就取得上百个政府标案,得标超过2亿元。
由于许多法令系统都由法源维护,因此许多政府机关上架法规异动资讯时,须要透过法源公司操作,甚至许多公文也会同步副本给法源公司,司法院裁判查询系统也长期由法源维护。
2017年我与司改会一同拜访司法院资讯处,建议当时司法院的资讯处长用API的方式开放判决书,以便各界在需要取得即时裁判资料异动时,不用一直爬取司法院网站,降低裁判查询系统的负载量。虽然当时处长欣然同意,但后来表示因为厂商因素,仅能开放一只查询 7 天前资料异动的API。
司法院的网站上,随处可以看到“内容由法源资讯撰写” (https://reurl.cc/EVOym1 ),你不会看到其他公司的名字,但法源一直以来,都可以持续出现在各式各样的政府机关资讯中,例如金管会保险局的官方法令查询系统,“保发中心查询系统”,甚至直接秀出来是法源建置(https://law.tii.org.tw/fn/onews.asp)
然而,不只长期承包政府法规查询系统,法源公司也同步经营自己品牌的法律网站,提供法令、裁判书等法律资料查询服务,在2015年前,几乎垄断台湾的法令查询服务。
2016年我当律师时,有感于法源网站仍有改善空间,因此离开律师工作,创办 Lawsnote 并打造新型态的法律搜寻引擎。由于法源用户因此大幅锐减,这件事引起了法源的不满。
我们使用爬虫取得资料,台湾的法律资料来源众多,我们用了大约200只的爬虫从各网站上取得资料,由于政府所公开的法规资料时常出现错误、漏失、误字、短少等状况,我们会使用不同来源的法规内容交互比对,借此判断正确与否。法源本来也在爬取比对之列,但后来发现他们会乱加字,就没有再爬了。
我们并没有直接把法源的数据库爬下来当作我们的数据库,Lawsnote的资料有超过2,000万笔,就算把本案的数万笔法规资料全部算进去,也占不到 1 %的内容。
本案的重点就是法官认为我们光是使用爬虫爬取法源公司的法规、沿革和附件,就已经构成妨碍电脑使用,同时侵害了法源的著作权,重判我刑期四年,赔偿1亿。
对于这个结果,我感到十分荒谬,除此之外,因为这个案子的结论同时也带出两个重大影响的结论:
1. 使用爬虫爬资料可能触犯妨碍电脑使用罪
2. 法源拥有全国法规数据库“法规内容”、“法规沿革”、“法规附件”的著作权
首先,网络爬虫是行之有年的技术,许多网络公司都有使用,Google用爬虫建立搜寻引擎索引、Agoda爬房价、比价网爬电商资料、网络温度计爬社群舆论,在网络世界,爬虫是一个无所不在的技术。在台大法律系的实证研究课程中,就有专门教法律系同学如何使用爬虫爬资料的课程。
并且,爬虫的概念其实就是类似人复制贴上的行为,只是用程式来做可以更快。
而本案法院认为网络爬虫可能构成妨碍电脑使用罪,代表未来所有爬虫都有可能违法,甚至每个人在网络上复制贴上的行为,都可能属于“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
第二,著作权法第9条明订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但是,本案法院认为法源网站上的“法规内容”和“法规沿革”具有编辑著作权。
依照著作权法第7条,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著作。并且依据智财法院的见解,如果这个选择编排方式极其有限,或是无法表达创作性的话,即使花了很多心力去编辑,也不会构成著作(否定辛勤原则 / 思想表达合并原则),因此我无法想像为何“法规内容”或是“法规沿革”会有著作权。
目前还不知道法院如何认定“法规内容”具有编辑著作,但我想强调一件事,就是
政府的“全国法规数据库”和法源法律网的资料是长的一样的(如附图)
也就是说,依照本案的结论,若法源的法规有著作权,全国法规数据库的法规也是具有著作权,而且这个著作权在法源手上!我觉得应该没有人会相信这件事是真的,但依照本案结论,似乎就是如此。
一直到现在,我都并不认为我有做非法的事情,依照著作权法的判断、依照对妨碍电脑使用的理解,我在Lawsnote做的事情都是在我认为合法的确信下所做的判断。
我判断所有网络公司都在使用的网络爬虫,不会构成妨碍电脑使用。
我判断“法规内容和沿革”不但是法令明定不得为著作权标的。同时也是公文书和单纯为传达事实之内容,更受限于没有创作性和思想表达合并原则,不是编辑著作。
法源公司自己也说,他们对于法规沿革有一份撰写标准,所有人都需要根据这份撰写标准写,写出来的法规沿革才会长一样。那既然“所有人撰写的法规沿革都长一样”,不就自己承认没有创造性了吗?
但现实给我狠狠地一巴掌,重判四年,赔偿一亿。
我才理解原来在台湾建立新创企业,比诈骗集团还可悲。
Lawsnote在2016年成立,从无格式复制发迹,之后多项创新,例如“一框式搜寻”、“法院见解搜寻”、“引文复制”、“被引用次数统计”、“同义字搜寻”等功能,都被法源借镜,应用在自己的网站上,甚至也应用在司法院的裁判查询系统中,对于推进台湾法律科技的发展,我自认有些微的贡献。
(法源借镜功能证据:https://reurl.cc/eMjglM)
在放弃律师工作,投入创业这十年间,我没有一天不在思考怎么透过科技协助法律应用的日子,结果有一家公司,自称手握台湾法规,我认为属于公共财的著作权,挟著公权力,用荒谬的理由,给我重重的一拳。
我很想知道我做了什么?需要遭受到这样的惩罚。
这样刑度著作权案件中,是可比安博盒子的严重性。
这样赔偿金额,也远超过违法的伴唱机和盗版软件。
我也想知道,台湾社会期待什么样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