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学版Google剽窃法源 七法创办人判刑4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26 10:58:45
※ 引述《iphone9C (哀凤9西)》之铭言:
: 〔记者林庆川/台北报导〕国内老牌法学数据库业者法源资讯公司,指控有“法学版
: Google”之称的七法公司(Lawsnote)透过爬虫程式,抓取法源数据库中的五十多万笔法
: 规沿革及附件,存入“Lawsnote七法 - 法学数据库”后供检索查询方式营利,新北地院
: 日前依违反著作权法,判处七法公司共同创办人郭荣彦与谢复雅分别四年、二年有期徒刑
: ,且二人与七法公司应连带给付一亿零五四五万余元,判刑之重、赔偿金额之高,在国内
: 外均相当罕见。
虽然判决书尚未公开,但单看整个缠讼过程,真有“法律人打法律人”的感觉,最终搞到
对任何一方都没好处...
一:新北地院一一一年度声字第二九四九号、第二九五零号
第一部分主文:
限制相对人即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郭荣彦及相对人之选任辩护人郭雨岚律师、汪家倩
律师、谢祥扬律师、潘皇维律师检阅、抄录、重制或摄影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诉字第八号刑
事案件卷宗内如附表所示之资料。
限制相对人即被告谢复雅及相对人之选任辩护人杨哲玮律师检阅、抄录、重制或摄影本院
一一一年度智诉字第八号刑事案件卷宗内如附表所示之资料。
附表内容:
一、告诉人法规沿革比对之纸本及电磁纪录资料
二、告诉人编写“经济部补(捐)助民间团体推动商业发展活动审核作业要点”过程
三、法源法律网法规沿革编写规则
四、告诉人择要说明法规沿革之编写创作内容
五、告诉人就“法源法律网法规沿革编写规则”创作之形成与演进逐项说明
六、告诉人法规沿革比对之纸本
七、告诉人法规沿革比对之纸本
第二部分主文:
准许声请人七法股份有限公司、郭荣彦及声请人之选任辩护人郭雨岚律师、汪家倩律师、
谢祥扬律师、潘皇维律师,于本院一一一年度声字第二九四九号刑事裁定限制检阅、抄录
、重制或摄影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诉字第八号刑事案件卷宗内如附表所示之资料范围外,检
阅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诉字第八号刑事案件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重制或摄影,惟不得作
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并应注意遵守。
其余声请(即已被限制阅卷部分)驳回。
经抗告后,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改裁以:
第一部分:
原裁定撤销。
相对人于原法院之声请驳回。
第二部分:
一、原裁定主文第一项关于“准许声请人七法股份有限公司、郭荣彦,于台湾新北地方法
院一一一年度声字第二九四九号刑事裁定限制检阅、抄录、重制或摄影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一一一年度智诉字第八号刑事案件卷宗内如附表所示之资料范围外,检阅台湾新北地方法
院一一一年度智诉字第八号刑事案件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重制或摄影,惟不得作为非
正当目的之使用,并应注意遵守。”部分撤销。
二、原裁定主文第二项“其余声请驳回”部分撤销。
三、上开撤销部分,准许抗告人郭雨岚律师、汪家倩律师、谢祥扬律师、潘皇维律师,检
阅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智诉字第八号刑事案件卷宗内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资料范
围,并得抄录、重制或摄影,惟不得作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并应注意遵守。
二:新北地院一一二年度声字第七六二号、第六六一号
第一部分主文:
相对人王雨薇、文闻律师、张绍斌律师、叶奇鑫律师就如附表所示诉讼资料,不得为实施
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诉字第八号案件诉讼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对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开示。
第二部分主文:
一、相对人郭荣彦、谢复雅、郭雨岚律师、汪家倩律师、谢祥扬律师、潘皇维律师、杨哲
玮律师、许哲玮律师、黄俭忠律师就如附表所示诉讼资料,不得为实施本院一一一年度智
诉字第八号案件诉讼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对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开示。
二、相对人郭荣彦、谢复雅、郭雨岚律师、汪家倩律师、谢祥扬律师、潘皇维律师、杨哲
玮律师、许哲玮律师、黄俭忠律师之住所或居所有迁移时,应向法院陈明。
三、其余声请(对相对人即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核发秘密保持命令部分)驳回。
三:新北地院一一二年度声字第一三八九号
主文: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周金城律师、邹志鸿律师、王皓律师、王秀仁、黄光莹、吴绍兴
、吴欣阳,就如附表所示诉讼资料,不得为实施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诉字第八号案件诉讼以
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对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开示。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周金城律师、邹志鸿律师、王皓律师、王秀仁、黄光莹、吴绍兴
、吴欣阳之住所或居所有迁移时,应向法院陈明。
附表:
一、如110年8月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物品目录表所示之“人事财务资
料”31纸、“Apple Mac(编号1)”电脑1台(郭荣彦持有)、“Apple Mac(编号4
)”电脑1台(谢复雅持有)
二、如110年8月1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物品目录表所示之“光盘”1片
三、如110年9月8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物品目录表所示之“光盘”2片(
法规数据库DB备份)
四、Lawsnote数据库内部运作情形打印资料
*就吴欣阳部分,以一一三年度声字第四五三零号裁定准予阅览
按:诉讼资讯
原 告 法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雨薇
原 告 之
诉讼代理人 周金城律师
邹志鸿律师
被 告 ①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②郭荣彦
上①② 之
诉讼代理人 郭雨岚律师
汪家倩律师
谢祥扬律师
潘皇维律师
被 告 ③谢复雅
上③ 之
诉讼代理人 杨哲玮律师
许哲玮律师
黄俭忠律师
整个来来去去,还真的是弄得好乱
没办法想像判决书真正出炉时,整个资讯量会有多混杂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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