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18 18:12:37※ 引述《sukiyasuica (suica)》之铭言:
: 2025-06-18 16:29 联合报/ 记者曾健祐/台中即时报导
: 台中赖姓高中生继承5亿元遗产不久即坠楼身亡,同婚的夏姓地政士助理被控谋财害命
: ,因假结婚被依伪造文书案判刑1年6月已入狱,赖身后攸关5亿元遗产继承权,赖的母
: 亲再对夏提婚姻无效;台中地院民事庭今下午判婚姻无效,判决若确定,夏男因失去配
: 偶身分,将领不到遗产,可上诉。
台中地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四零四号民事判决摘要:
一、原告(赖○○之生母)主张被告与赖○○间依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第二
条之关系无效,为被告所否认,两造间就上开法律关系是否无效有争执,足致原告取得赖
○○遗产继承应继分比例之法律上地位处于不安状态,此不安状态得以确认判决加以除去
,因此原告提起本件确认之诉,堪认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
二、被告与赖○○于一一二年五月四日在台中市北屯区户争事务所办理同性结婚登记,赖
○○并于同日死亡之事实,为两造所不争执,并有卷内户役政资料、结婚登记申请资料、
赖○○之相验尸体证明书可稽,堪信为真实。
三、依卷内证据资料显示,被告与赖○○在结婚登记前之未见有男女朋友关系之互相爱慕
之情,在办理结婚登记当日整体互动情形,亦无任何亲密言语或举动,二人互动疏离、陌
生,甚至在当办妥结婚登记,在户政事务所时,均未感受二人有何如一般新婚夫妻喜悦之
情,难认被告与赖○○间具有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之结婚真意,系争婚姻
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又系争结婚书约上签名之二名证人,均未亲见亲闻赖○○确有结婚
真意,难认其等为适格之结婚证人,系争婚姻亦不符合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
第四条所定“应有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法定要件。本院法官斟酌上情,认被告与赖○○
于一一二年五月四日依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第二条所成立之永久结合关系,
具有无效事由,原告请求确认该关系无效,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大概看过是认为,主要脱离不了未依法确实签约的问题
如果双方之间确实有结婚的真意,应当是要找对的人(如双方亲属代表各一人)来证婚,
而不是以为钻法律漏洞(随便找第三者)便可了事
“遗产”这种事,根本是在见招拆招、步步惊心...
而另一方面,好笑的是
夏某在刑事案中,声请拷贝一一二年五月四日住处监视器的光盘,被台中高分院驳回后,
似乎不知道不得上诉第三审之案件,第二审法院所为的任何裁定“不得抗告”的规定,错
误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结果依一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十二号刑事裁定,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