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2天前才刚延押2个月 前警政监林明佐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18 07:31:37
※ 引述《Comebuy (三分钟热度)》之铭言:
: 记者鲜明/台中报导】刑事局前警政监林明佐,被控任职台中市刑大大队长期间,向九州
: 博弈集团泄密、涉贪4451万元,去年5月案发后被羁押,今年3月一度以1200万元交保,但
: 随即被撤销再遭羁押。台中地院前天才裁定林延押2个月,不过,林声请具保停止羁押,
: 今天(11日)获法官裁准以1500万元交保。得抗告。
就这部分,记载是在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声字第一八九零号刑事裁定
理由原文略以:
(一)被告因罹患恶性脊髓肿瘤,已接受腰椎椎板切除并移除脊椎肿瘤手术,并于一一四年
三月十九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八日接受放射线治疗,陆续业经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台
北荣民总医院诊治后,医师建议于放射治疗后一至三周内在台北荣民总医院、新竹禾荣治
疗中心进行“硼中子捕获治疗”(下称BNCT治疗),且为控制上开肿瘤生长速度,避
免导致不可逆之身体状况恶化,上述BNCT治疗有其必要急迫性等情,有中国医药大学
附设医院诊断证明书、台北荣民总医院函文、台北荣民总医院诊断证明书、本院公务电话
纪录在卷可佐,参以法务部○○○○○○○○无法提供被告至台北荣民总医院、新竹禾荣
治疗中心接受治疗,且被告目前双肢无力,无法独力行走乙情,亦有本院公务电话纪录附
卷足考,堪认被告现因罹恶性脊髓肿瘤等疾病,而有非保外治疗显难痊愈之情,符合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二)故本院考量上情暨被告之犯罪情节、地位、职业、被告已遭扣押之现金、动产、诉讼
进行之程度、身体状况、资力、犯罪所得金额等情,且考量停止羁押之保证金多寡,应着
重足以发挥防止被告逃亡,以保全其到场,并避免阻碍国家刑罚权行使之功能,非以罪名
轻重、被告之经济所得为单一裁量标准,更不得以犯罪所得之金额作为唯一判断标准,经
权衡担保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暨保全被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等落实国家刑罚权之公益后
,认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数额之保证金供担保,令被告心有所忌,并辅以限制出境、
出海、科技设备监控之措施及限制住居,对其应有相当程度之心理约束力,即可确保本案
之后续审判及执行程序之进行,而无羁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于提出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
之保证金后停止羁押,但为免被告于交保后潜逃出境,致妨碍刑事司法权之行使,暨审酌
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采取保全被告接受执行之强制处分手段,自属必要,故
并予以限制住居于屏东县○○市○○路○○号,及自停止羁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并接受个案手机之科技设备监控(被告因接受治疗无法配戴电子手环、脚环),且考量
被告之身份,为避免其与本案其他同案被告或证人就案情有所讨论或指示,而妨害真实之
发现,爰命其不得与同案被告、证人有任何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之行为,以及除
维持日常生活及职业所必需者外,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从事与治疗目的显然无关之活动,
并自停止羁押之日起至案件终结止,于每周一、三、六上午七时至十二时之间至屏东县政
府警察局屏东分局报到各一次。倘被告于停止羁押期间,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各款规定之情形之一者,本院得命再执行羁押。至被告若因医疗之正当原因,于特定
期间无法遵循本院所为之上开限制或义务,则应于相当期日前向本院声请暂时解除,由本
院视当时之实际情状决定是否准许,并予叙明。
就这些话看来,应该是想表明:
除非真的“走不动”,且看守所无法保证能让被告有效获得治疗,否则是没有机会在外呼
吸新鲜空气的
只是这样想来想去,这种道理(逻辑)似乎不通...
(前几次同样都是不断具保请求停押,理由都是“需要治疗”,但除了三月的一次【嗣后
被撤销】外,全都被驳回)
另外顺带一提,这是相对新的消息:
同案被告陈政谷在前一晚因为羁押期满(期间至六月十七日止),依法不能再延长羁押,
已经受到即日释放宣告
按照台中地院一一三年度金重诉字第一二七三号刑事裁定简要说明:
本院合议庭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七项、第十项规定,于释放被告陈政谷前,权衡
其逃匿之可能性,及保全被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等落实国家刑罚权之公益目的,并斟酌
被告陈政谷经觅保无著,但已配戴科技监控设备,且其先前具保在外期间均有遵期至警局
报到,并参酌检辩双方之意见,裁定被告陈政谷自释放之日起,限制住居,并限制出境出
海八月,且应遵守下列事项:
①不得与同案被告、证人有任何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之行为。
②应于每周二、四、六上午八时至十时之间至派出所报到各一次。
③遵守接受电子脚环之科技设备监控八月。
本来据传要三点五亿元保证金,但疑似被陈氏当庭断然“拒绝”(扣除早前已经缴交的二
亿元后,还需要补一点五亿元,与四月的要求相同)
最后才被迫“让步”,维持本来的二亿元放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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