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对于黄姓立委播放疑似侦讯录音档案一事,说明如下:
一、 黄姓立委播放之录音来源不明,真伪未辨,严重误导视听,实有未妥
黄姓立委于114年6月16日质询时,当场播放疑似检察官侦讯之录音,复于质询结束前表示系
作为“示范带”,惟黄姓立委就该录音档未说明来源、制作方式及是否为经合法程序取得,
无法排除系经由剪辑或以人工智能技术合成之可能。无论播放之录音档案系侦讯录音内容,
或系示范带,未循法定程序,却执此真伪不明之档案作为质询使用,质疑检察官有不正讯问
情形,造成社会严重误解与错误联想,有害于检察官依法行使职务之信赖与威信,更破坏司
法审判的公正与独立。该音档内容已涉及目前审判中之具体个案,有藉国会质询干扰及影响
审判中个案之虞。本部对于此等不良示范,至表遗憾。
二、 诉讼外目的使用卷证资料恐触相关法律责任
本部将研议完善法制规范,捍卫司法公正
诉讼程序中所取得之侦讯影音资料,系供诉讼准备与防御使用,若律师将阅卷取得之资料作
目的外使用,恐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虞,倘该行为经法院判刑确定,依律师法规定,律
师应付惩戒。又若将真实之侦讯影片进行剪辑,并恶意扭曲内容、诋毁司法人员或司法机关
,亦属违反律师伦理规范之行为,情节重大者,将构成应受惩戒之事由。
此外,若以伪造或
变造之方式制作疑似检察官侦讯录音,并公开散布,使社会大众误信为真,亦可能构成行使
伪变造文书等罪责。国民法官法第60条已就非正当目的使用定有刑事处罚规定,为维护司法
公信力及程序正义,本部将参考上开规定与日本及德国等外国立法例,研议就侦查及审判资
料之使用等加以明文规范,以防杜不当使用与错假讯息误导,维护诉讼案件关系人之名誉、
隐私及安全,确保诉讼程序之顺利进行。
三、 本部严格要求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并设有个案评鉴制度作为内部监督机制
本部一再要求检察官应恪守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讯问被告、证人均应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并谨守刑事
诉讼法之规定,落实讯问过程全程连续录音、录影,各检察机关复透过定期抽检侦讯录音方
式,督核检察官遵循法定程序,若有违失,亦可循检察官评鉴制度予以究责,落实侦查程序
之合法性,以确保人民诉讼权益与程序正义。
四、 诉讼案件当事人如认讯问过程有违法情事,应循法定程序主张权利,而非诉诸公审
任何案件若对检察官侦讯方式有疑义,得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张证据能力之有无,或
申请个案评鉴,据以厘清事实与责任。本部呼吁社会各界尊重现行法制,保障司法官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之空间,避免影响个案进行与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与社会信赖有赖全民共同维护,本部呼吁各界本于事实、依法行事,共同守护司法
制度之尊严与正当性。
来源: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45161/post
司法公正与社会信赖有赖全民共同维护,本部呼吁各界本于事实、依法行事,共同守护司法
制度之尊严与正当性。
若以伪造或变造之方式制作疑似检察官侦讯录音,并公开散布,使社会大众误信为真,亦可
能构成行使
伪变造文书等罪责。
完了 伪造文书罪 八卦又翻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