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17 18:21:47※ 引述《justice2008 ( )》之铭言:
: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 台中一名蔡姓车主因爱车在台湾大道红线深夜违停,4个半小时被连开2张罚单,他不满警
: 方“连续开单”太严苛,提起行政诉讼抗罚。但法官检视证据后认定,蔡男的车不仅停在
: 红线上,还紧邻路口转角,确实妨碍交通,最后判他败诉,900元罚锾乖乖缴定!
大概看过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一三年度交字第一零九九号”判决,原告主张、
法院见解居然援用两套不同的司法院解释
原告说法:
“依司法院释字第七五四号解释理由书意旨及比例原则,本件连续开罚执法尺度过当,致
原告受太严苛之责罚,且依道交处理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违规行为再重复
检举者,不予举发,因此被告认为本件可连续举发乙节,显有违误。”
法院见解:
“按行政违规行为之次数并非纯粹以自然行为概念为界定标准,而应从法规范所欲维护之
法益状态予以评价。易言之,借由违规受不法利益之情形,倘不论违规行为时间之久暂
,一概论以单一行为之行政责任,势必诱引违规者长时间侵害法益,以图得超出罚锾额
度之不当利益,将造成法秩序失衡之不公义现象。故从法规范之精神及其目的观之,如
立法者基于达成特定行政管制之目的,已拟制规定以侵害法益之时间长度作为量化及区
隔违反公法义务之次数者,则行为人虽以自然意义之一行为侵害同一法益,但因其侵害
法益之时间长度已超过法律就单一违规行为所设定之评价标准者,仍应成立数个独立之
违规行为,分别论处其行政责任。
况司法院释字第六零四号解释文已阐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系为加强道路交通管
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订公布
第八十五条之一规定,系对于汽车驾驶人违反同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而为违规停
车之行为,得为连续认定及通知其违规事件之规定,乃立法者对于违规事实一直存在之
行为,考量该违规事实之存在对公益或公共秩序确有影响,除使主管机关得以强制执行
之方法及时除去该违规事实外,并得藉举发其违规事实之次数,作为认定其违规行为之
次数,从而对此多次违规行为得予以多次处罚,并不生一行为二罚之问题,故与法治国
家一行为不二罚之原则,并无牴触。”准此以论,揆诸道交条例第八十五条之一第二项
第二款之规范目的,足见汽(机)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违反道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
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其违规停车时间如在二个小时以内,固应论以单一违规停车行
为,倘超过二个小时者,其后每二个小时即重新评价成立另一个违规行为;是交通勤务
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因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自得适用上开规
定迳行连续举发(本院一零五年度交上字第六十四号判决意旨参照)。故原告主张本件
连续举发违反比例原则云云,亦属无据。”
就理论上看来,裁罚机关的想法应是:
第一次被举发、开罚后,就应该要立即移走车辆了,避免持续阻碍交通,不能以为只是缴
付罚单(解决裁决书的罚锾)就可以了事...
: 嘘 Cuchulainn: 才900提行政诉讼,日子很闲,时间很多 182.233.222.109 06/17 17:00
其实说起来,这应是人家在捍卫自身权利
且顺带一提,同一间法院另有命辩论之“交通裁决”行政诉讼(即一一四年度交字第十二
号),同时针对两件裁罚结果提起诉讼
一件是“吊扣汽车牌照二十四个月”(宣示笔录判决撤销)、另一件则是“罚锾九百元”
(判决维持远处分)
要再举例的话,其实还有很多
因此可不能说人家是在无谓浪费时间、甚至是三百元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