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悍妻吵架拿滚烫热水淋夫 他急脱裤逃跑“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17 10:25:55
※ 引述《Workforme (′‧ω‧‵)》之铭言:
: 编辑 萧达多 报导
: 高雄一对夫妇小强(化名)与尤姓女子长年不睦,2022年3月某日二人午餐后发生争执,
: 小强要求尤女搬离住家,男方在客厅沙发午睡,尤女不满拿滚烫热水泼洒在他身上,小强
: 痛到脱裤夺门而出,求附近里长协助;送医全身4、5成面积三度烧烫伤,甚一度并发急性
: 呼吸衰竭、肾衰竭等,住院3个月才脱离险境。高雄地院一审依重伤害罪判处尤女5年8月
: 徒刑。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上月底撤销原判,仍维持5年8月徒刑。
: 嘘 keepwild: 不是杀人未遂? 49.216.24.139 06/17 08:39
原本地检署起诉时,用的是“杀人未遂”,但法院审理后,却变更为“重伤害”
第一审判决理由有提到:
公诉意旨认被告行为系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杀人未遂罪。然而,杀人
罪之成立,须于实施杀害时,即具有使其丧失生命之故意,倘缺乏此种故意,仅在使其成
为重伤,而结果致重伤者,只与使人受重伤之规定相当,要难遽以杀人未遂论处(最高法
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十三号判决意旨参照)。审酌本案被告行为手段,系使用热水朝乙
○○泼洒,惟彼时被告系在设有厨房之系争住家一楼,厨房与客厅距离仅隔一处吧台,有
系争住家一楼照片可参,被告实有时间及机会至厨房取用菜刀等更容易遂行杀人结果之工
具,却仍选择较不具直接杀伤力之热水。且被告泼洒位置,系朝乙○○之胸部、四肢以下
,尚避开眼睛等脆弱器官。又观察案发前双方之互动,证人乙○○证称:事发前双方没有
吵架,我没有不愉快,是被告不愉快等语,被告陈称:一开始其与乙○○在看电视,看到
一半告诉人就说“这个查某真机掰,欠人教示、下面要缝起来(台语)”,我回“你可以
叫你外遇的那个人也缝起来”等语,被告亦表示当天系准备收东西,也是最后一天在系争
住家等语,可见当日双方并无激烈冲突,而被告之不满多系源由系其与乙○○之感情纠纷
且需搬离系争住家,衡情其虽有怨怼、教训乙○○之意,但应尚无置乙○○于死之决心。
足征被告主观上并无杀害乙○○之犯意,起诉意旨尚有误会,然其基本社会事实同一,本
院复已告知被告可能涉犯重伤害罪之旨,俾利其行使诉讼上之攻击防御权,爰依法变更应
适用之法条。
简言之,没有伤到要害,自然不算有杀人的犯意
第二审判决(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上诉字第四十号)也“照抄”这些见解
至于撤销改判的原因
就报导提到的“未尽或不符等瑕疵”部分,补充如下:
(一)未再三确认损伤程度:
原审判决认告诉人伤势达“重大且难治”之程度,然高医系认定告诉人“皮肤功能已
受到永久伤害,损伤程度已达不能回复原状”。
(二)被告伤害的方式不清不楚(国文问题):
原判决事实栏认定被告系以“不详方式”朝告诉人泼洒热水云云,然查本案之“凶器
”为热水、被告系以“泼洒热水”之方式重伤告诉人,仅被告系以何容器盛装,无法
得知。
(三)事实、理由前后不一:
事实写告诉人“受有体表面积百分之五十至五十九之烧伤合并百分之四十至四十九三
度烧伤、急性呼吸衰竭、急性肾衰竭之等重大难治之重伤害”,似认定“急性呼吸衰
竭、急性肾衰竭”亦属重大难治之重伤害;
理由却仅认定告诉人受有体表面积百分之五十至五十九之烧伤合并百分之四十至四十
九三度烧伤、肥厚性疤痕之外观难以恢复之重伤害。
(四)引用判例错误:
第一审按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五、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判决意
旨,认定告诉人躯干、四肢肥厚性疤痕属五官容貌类之外观,受有难以恢复之重伤害
,然人之躯干、四肢多有衣物遮蔽,是否可认系五官容貌,容有疑义,且经本院函询
高医之结果,本案之烧伤、肥厚性疤痕系对皮肤功能造成永久伤害。
但前面这些就算了,更好笑的是:
被告及其辩护人声请本院履勘现场,欲证明案发时之现场环境与实际情形云云。然此部分
已有现场照片可证,被告于本院并称:“(之前在一审的时候提示你现场照片、物件摆置
,你都不争执?)对,那是事后的,摆的水耕植物已经碎掉了,是事后拍照的。(对于之
前陈述的案发现场、家具摆设位置、热水瓶、玻璃瓶放的位置,你没有要争执,不是这样
吗?)对”等语,且本案案发迄今已三年余,现场摆设早已变更,案发当时现场状况已不
能调查;此外,本案事证已臻明确,被告此部分之声请核无必要,应予驳回。
叫法官去案发现场重新检视,到底是多不想坐牢?
而且还要面对告诉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庭审理),是否能赔得出来(被告职业是
钢琴老师),有一定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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