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雄1岁婴长期遭生母虐“骨折头破惨死”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15 21:46:12
※ 引述《vntlu ()》之铭言:
: 记者郭玗洁/高雄报导
: 高雄23岁吴姓生母长期对1岁5个月的儿子施虐,不仅持铝制球棒4度殴打男童,还两度将
: 他举高重摔在地,导致男童颅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挫伤,送医不治身亡。期间吴女多
: 次向31岁生父李男表示无法忍受儿子哭闹、顾不下去,李男竟表示“厚死(给他死)”,对
: 儿子遭虐见死不救。全案经桥头地院审理,法官认为李男虽未参与殴打,仍是共犯,依他
: 犯共同对于未满7岁之人施以凌虐,处3年徒刑。可上诉。
按照桥头地院一一四年度审诉字第七十一号刑事判决中,附录的桥头地检署一一三年度侦
字第二一七零五号起诉书
就伤势部分的记载,看来有点吓人...
整理如下:
(一)头颈部外伤:
  ・颅骨粉碎性骨折(含左颞骨、左顶骨、右顶骨及右枕骨左顶颞骨交接处有1处表浅性
   缺损,范围2.2乘1.0公分)
(二)内面凹陷性骨折:
  ・横跨左顶骨、左枕骨及额股粉碎性骨折、左冠状缝至人字缝,骨折线长13公分
  ・横跨左右顶骨、矢状缝及右人字缝,骨折线长18公分
  ・枕骨粉碎性骨折,延伸至颅底近颈部位置,含1骨折线长10公分
  ・左侧硬脑膜下腔出血
  ・骨折性脑挫伤(大脑右顶叶后方,范围1.6乘0.6公分;大脑左顶叶,范围5.6乘3.5
   公分,下方有1处挫伤性血肿,最大径2.8公分)
  ・对撞性脑挫伤(大脑左右额叶底部,范围2.2乘1.6公分)
  ・脑髓肿胀、双侧视网膜出血(左侧较为明显)
(三)头部多处挫伤及擦挫伤:
  ・枕部中央及左侧1处挫伤(范围8.0乘7.5公分)
  ・左顶部1处挫伤(范围7.0乘6.5公分)
  ・右顶部1处挫伤(范围8乘7公分)
  ・右颞枕部1处挫伤(范围12乘9公分)
  ・右额部至右脸颊外侧挫伤(范围14乘7公分,含右眼眶右眼角外侧1处擦伤,范围0.7
   乘0.3公分)
  ・左额部至左脸颊擦挫伤(范围12乘5.5公分,含左额部有点状擦挫伤,上有打点痕,
   范围3.2乘2.5公分)
  ・左眼角上外侧擦挫2伤(略呈旋月状,范围1.4乘0.3公分,在左脸颊有一个线状擦挫
   伤,范围1.8乘0.2公分)
  ・额部中央挫伤(范围1乘1公分)
  ・左鼻翼下方擦挫伤(范围0.8乘0.4公分)
  ・鼻根挫伤(范围1乘1公分)
  ・鼻根挫伤(范围1乘1公分)
(四)右上方口腔黏膜破皮(范围1乘0.5公分)
(五)颈部肌肉明显出血
(六)躯干及四肢外伤:
  ・下胸部中央微偏右1处挫伤(范围1.4乘0.8公分)
  ・左虎口及左食指根部擦挫伤(范围2.7乘1.2公分)
  ・左膝内侧挫伤(范围2.0乘1.5公分)
看来大概就是:
对小孩子的“痛”,已经没有感觉、也不在乎,只是起诉书没说是否为新旧伤痕交叉出现
的结果,因此无法肯定是否为长期凌虐的结果...
: 推 ssisters: 所以社会局这样就可以无事下桩? 49.216.47.25 06/15 21:22
: → ssisters: 生母获判死刑吗?记者写新闻新闻没头没 49.216.47.25 06/15 21:22
: → ssisters: 尾 烂死了。 49.216.47.25 06/15 21:22
就目前查到的资料看来,生母部分刻正由国民法官审理中
最近亦有针对该方面的审理进度,参照桥头地院一一四年度国审强处字第七号刑事裁定内
容(本案编号未知):
主文:吴○庭自民国一一四年六月五日起延长羁押贰月,并禁止接见、通信。
理由:(节录)
兹因被告之羁押期间即将届满,本院于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讯问被告及听取其辩护人之
意见后,审酌被告坦承犯行,并有相关卷证可佐,足认被告涉犯上开罪名,罪嫌重大,又
被告涉犯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预期受重刑宣告,规避审判程序进行或脱罪
可能性甚高,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辩护意旨虽称本案被告并无声请传唤证人而无
串证之虞等语,然本案目前仅止于协商阶段,尚未排定具体审理计画时程,审酌被告于侦
查中历次供称以球棒、晒衣架殴打被害人之何等身体部位,所述前后不一,将来仍有可能
须以证人身分传唤证人李○谚到庭接受交互诘问以厘清事实之必要,若使被告在外,显有
与李○谚相互联系而为虚伪陈述之高度可能,另被告与李○谚于侦查中均陈称被告有叫李
○谚将用以殴打被害人之棒球棍丢弃等语,足认二人已有灭证之事实,自有保全被告无法
勾串证人、湮灭证据,以利本案审判程序进行之必要,是本案仍该当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一条第一项第二、三款之羁押原因及必要性。考量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并审酌被告所陈其与家属经济能力不佳,能
提出之保证金金额有限等语,对照其所涉罪名、犯罪情形、日后可能遭判处之刑责,尚无
从为有效之担保,更无从以责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较小之手段代替羁押,故为确保后续审
判之进行,本院认被告现阶段上开羁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爰裁定被告应自一一
四年六月五日起延长羁押二月,并仍应禁止接见、通信。
再加上早前的“一一四年度国审声字第一号”刑事裁定(声请停止羁押案)中,提到的被
告辩词:
“我有打被害人,但没有要打死被害人的意思,我不知道被害人会受伤这么严重”
目前看来还无从确定攻防重点
所以不宜说记者没有写清楚,而是审理计划还没拟定,进而不能对被告为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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