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15 13:08:25※ 引述《zaonoort (垃圾优逼西 看你多会抓)》之铭言:
: 张柏源 综合报导
: 网红“馆长”陈之汉日前往中国上海,展开一场自诩“和平之旅”的直播行程,今(15)
: 天将启程回台。对于自己在中期间到处以浮夸言论吹捧中国、贬低台湾引起议论。馆长昨
: 天指称,这次目标达成了,非常成功转移大罢免的焦点,让所有人把炮口都对他,回台湾
: 肯定会出事,他说:“大家磨刀霍霍等著宰我”。对此,资深媒体人周玉蔻表示,这是中
: 共设计的一种台湾人出卖台湾的最新型认知战剧本,陆委会等相关单位也应该追踪调查他
: 有无触法加以制裁。
先设想陆委会的反应:
一开始既然已经主张“馆长既然坚持要去,我们只能祝福他”,如今却因为疑似在中国“
跪舔中共”,而要开档调查,这说没有违背初衷,没人会信!
只是要想像会迫于压力而启动程序,不能说不天真
而且“大罢免”的注意力,到现在还进行得很火热,不至于会因为馆长在中国的行为,而
让士气备受打击
因此还不如从别的层面考量,不应只是想无谓的前因后果...
: 嘘 BlueBird5566: 这咖怎么还没关进去 223.137.165.8 06/15 12:04
: 贪污图利犯进去土城了 嘻嘻
如果是指早前伙同蔡玉真犯个资法、诽谤罪的案件,目前查到的是:
一、曾一度限制出境、出海,但经抗告后已被撤销
二、该案已进入第二审上诉
参照“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二七零一号”刑事裁定的说明
如下:
原裁定固以被告二人均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属不得易科罚金、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
刑,其等又有一定社会经历及充足之资力,而趋吉避凶乃人之常情,畏罪逃亡规避刑罚之
可能性甚高,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而裁定限制出境出海。然本院考量被告否认犯罪
乃本诸不自证己罪之诉讼权益,尚不得凭此迳为发动强制处分之依据;又其等虽经原审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在案,但其等所犯之加重诽谤罪及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
并非属强制辩护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相较其他类型犯罪而言(如贩卖、运输毒品、
枪砲、贪污等罪),尚非甚重,再审酌被告二人自侦查起,历次侦讯、准备程序、审理期
日均遵期到庭,其等均未曾有因案通缉之纪录,此有法院前案纪录表、本院被告通缉纪录
表在卷可凭。
况且,告诉人张淑娟于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向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提起告诉后,被告周
玉蔻、蔡玉真均虽有多次短期出国之纪录,有被告二人之移民署云端资料查询-中外旅客
个人历次入出境资料在卷可查,然其等历次侦讯及审判期日始终遵期到庭,且被告周玉蔻
亦有向检察官陈报返国时程,并无发生检察官所定侦讯期日迟误不到之情事,卷内复无其
他事证足认被告二人有逃亡之动机或举措,客观上要难遽以其等经原审判处不得易科罚金
、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刑,即遽认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
原审仅空泛以被告二人具有一定之社会经验及充足资力而有相当理由认有逃亡之虞,然并
未论述有何事证足以证明被告二人以如何之社会经验及资力因此将滞留他国不归之关联性
及可能性存在,亦未说明本案有无其他替代方案仍得以续行审判或执行。则原审于本案宣
判日迳对被告二人谕知限制出境、出海,显有未洽,本院审酌卷内被告二人历次到庭之情
形及其等涉案之情节,认被告二人若有出境之正当理由,应于预订机票、船票七日前先向
本院陈报出境及返国计画与时程,并应于返国入境后七日内再行向本院陈报,已足替代限
制出境、出海,为适当之处理(本诉讼案件业经上诉系属本院,由本院以一一三年度上诉
字第六七四五号审理中)。
综上,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有所不当,为有理由,应由本院将原裁定撤销。又原裁定系原
审依职权所为,非依当事人声请,并无发回之问题,并予叙明。
因此看起来,短期内至少还不用服刑
但如果妨害名誉部分已经确定(不得上诉第三审),则还是要立即执行、不容有任何迟疑
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