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13 07:33:54※ 引述《touurtn (vv)》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 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因澄清湖大楼购地案,一审被台北地院判刑7年8月,并
: 限制出境、出海,日前再被增加每天须以法院配发个案手机自拍回传报到防逃,他随即声
: 请短期出境,将以亚洲棒球总会长身分到对岸访问,台北地院裁定辜若提出1.5亿元保证
: 金,准于今(5日)起解禁3天,并责付辜的律师叶建廷与体育署长郑世忠将人准时带回。
: 嘘 simon9331: 等著瞧,一定潜逃! 223.139.49.177 06/06 14:46
高等法院(由宋松璟法官为首的刑事第二十四庭)已经在昨天挂保证、认为辜氏不会胆敢
“潜逃”
所以裁定检控方“抗告驳回”了...
节录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科控抗字第四号刑事裁定(针对的是五月二十七日的裁定,
目前尚未公开):
【抗告意旨】
本件被告三人所涉犯行,业经原审判决分别判处辜仲谅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张明田有期徒
刑八年、林祥曦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原审复认趋吉避凶、脱免刑责系基本人性,被告三人
面对上开刑责,有逃亡之可能性,然原审仅命被告三人以持个案手机传送其每日一次拍摄
面部照片报到之方式为监控,是否足以达防免被告逃亡之目的,恐有疑义。被告三人前均
系中国信托银行、中国信托金控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高层人员,资力雄厚,人脉丰沛,辜仲
谅于海外更有亲友支持网络,先前亦有滞外不归之前例,显有在海外生活无虞之能力。原
审仅命被告三人每日一次拍摄面部照片传送后完成报到,传送照片后至翌日再次传送之间
逾二十二小时,监控空窗期过长,而持用手机拍摄照片监控之方式,亦难达无间断及确实
掌握被告位置之功能,于本案中尚难达预防被告逃亡、保全刑事审判程序进行之目的,应
再考量其他更适切之科技监控方法或以增加保证金之方式降低逃亡风险。原审未予说明何
以手机拍摄照片即可达防范被告三人逃亡之目的,请将原裁定撤销,另为适法之裁定。
【法院见解】
经查,被告三人因银行法等案件,经原审认犯银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第一项
后段之银行负责人背信罪等罪,于一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以一零八年度金重诉字第十七号判
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八年、九年六月。原审审酌上情,权衡国家刑事司法权之
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三人人身、迁徙自由等基本权利后,认被告三人虽
有羁押之原因,然无羁押之必要,复酌被告三人历次审理程序均有遵期到庭,且辜仲谅于
九十九年至一一四年先后声请准许暂时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辜仲谅迭经准许暂时解除限
制出境、出海,均有遵期返国,考量本案目前审理进度、科技设备监控之性质、功能与效
果,经核原审均系审酌全案卷证及综合一切情事后之裁量判断,未悖离论理及经验法则,
于法并无不合,检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违法、不当,并无可采。本件抗告为无理由,
应予驳回。
另外是说,基础背景事实部分,看了也有点眼花缭乱:
(一)辜仲谅自民国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担任公开发行之中
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金控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开发行子公司即中
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银行)董事长,负责综理中信银行各项财务、业
务运作事宜;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担任中信金控公司
副总执行长,负责辅助总执行长业务;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止,担任中信金控公司副董事长。
(二)陈俊哲(英文名字Steven Chung-Zaa Cheng,另案通缉中)为被告辜仲谅之妹婿,自
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担任中信金控公司财务长,兼任财务
管理办公室资深副总经理;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止,担任中信
金控公司法人金融执行长,兼任法人金融事业办公室执行副总经理;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起,兼任中信银行法人金融事业总管理处总处长、法金处金融投资处处长,专责制定中信
金控公司与旗下子公司之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各项经营绩效等财务管理政策、综理法人
金融业务;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止,兼任中信金控公司百分之百
持有之非公开发行子公司即中国信托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资产公司)董事长
,并自九十三年八月起至九十六年四月间,兼任中信资产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非公开发行
子公司即中信第一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第一资产公司)董事长,负责综理中
信资产公司、中信第一资产公司各项财务、业务运作事宜。陈俊哲亦担任英属维京群岛商
科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Advanced Synchronous Solutions Company Limited,下
称科信公司,于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经国内主管机关核准认许并设立台湾分公司,由不知
情之中信银行公关部经理许英才担任名义负责人)、英属盖曼群岛商泰通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即Tectonics Laboratories Company Limited,下称泰通公司,于九十四年九月
十四日经国内主管机关核准认许并设立台湾分公司,由不知情之陈俊哲友人陈正宏担任名
义负责人)、英属盖曼群岛商力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Linearity Company Limit-
ed,下称力林公司,于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经国内主管机关核准认许并设立台湾分公司,
由陈正宏担任名义负责人)银行帐户有权签章人,负责综理上开泰通、科信、力林等三家
境外公司(下合称泰通等三家境外公司)之各项财务、业务运作事宜。
(三)张明田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止,担任中信银行财务管理处总
处长,负责综理中信银行各项财务运作事宜;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至起九十五年八月
十七日止,担任中信金控公司财务长,兼任财务管理办公室资深副总经理,专责制定中信
金控公司与旗下子公司之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各项经营绩效等财务管理政策。
(四)林祥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止,担任中信银行财务长办公室副
总经理,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止,担任法金处金融投资处副处长,
襄助陈俊哲处理中信银行财务、法人金融业务;于九十四、九十五年间,兼任中信资产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主管,协助陈俊哲处理中信资产公司、中信第一资产公司事务。
(五)李声凯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止,担任中信银行财务长办公室协
理,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三日止,担任中信银行法金处金融投资处协理,
襄助陈俊哲处理中信银行财务、法人金融业务;于九十四、九十五年间,兼任中信资产公
司行政管理部主管。
(六)辜仲谅、张明田、林祥曦、李声凯(下合称辜仲谅等四人)分别属为中信银行、中信
第一资产公司处理事务之人,故于其等业务范围内,均为银行法第十八条所规定之负责人
,亦均属证券交易法所称依该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之董事、经理人或受雇人。辜仲谅于担
任中信银行董事长期间,暨张明田于担任中信银行财务长而为经理人期间,均负有执行编
制、申报与公告财务报告之义务,并依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授权所颁订之证券发行
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于财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
综合起来,就是:
只要认为已经综合考量身份、有无遵期到庭应讯等因素,纵使下级审的裁定有多“荒谬”
,大多都拿他们没办法
所以且看未来发生“连这个简单的要求都办不到”状况的可能性吧...
至于:
: → angel902037: 署长是沙小拉XDDDD 114.24.175.161 06/06 00:52
: → angel902037: 你他妈谁啊 114.24.175.161 06/06 00:52
: → angel902037: 还是他跑了 署长进去蹲? 114.24.175.161 06/06 00:52
: 责付的效力有多大?
: 如果辜仲谅没回来,体育署长不用负刑责,也不用赔钱。
: 顶多在行政上被谴责,或在舆论、政坛被质疑“失职”、“护航财团”。
: 换句话说,这是把道德与政治责任绑在他身上,不是法律责任。
这也是近来推动“弃保潜逃”入罪的原因,针对的对象包括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或限制
出境、出海的被告
但对于受托看管的人,则看不出是否有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