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快新闻/最新!花莲文化局长、科长涉贪

楼主: yushenglu (我爱庄小米)   2025-06-01 08:05:44
快新闻/最新!花莲文化局长、科长涉贪+公务车私用 裁定羁押禁见
民视
林耿郁报导
花莲县府文化局长吴劲毅、行政暨文化设施科长曾俊翔等2人,疑似涉嫌贪污、图利厂商,
以及小额采购案重复申报、将公务车私用等,遭花莲地检署带走调查,并声押禁见;最新消
息是晚间花莲地院认定吴、曾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供、灭证之虞,均裁定羁押禁见2个
月。
花莲地院晚间最新裁定:
被告吴○○、曾○○均自民国114年5月28日起羁押2月,并禁止接见、通信、受授物件。
理由摘要如下:
(一)依检察官检附证据资料,得认被告吴○○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图利等
罪;曾○○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同条例第6条第1项
第4款图利等罪,均属犯罪嫌疑重大。
(二)又被告二人所涉罪名均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重罪,其等所述内容,亦与卷内其他证人
证词有所歧异,且本件尚有许多细节与疑点仍待检察官调查、厘清,则在被告二人所涉犯罪
事实查明真相之前,其等为脱免或减轻自己可能面临之重罪刑责,即有可能利用职务地位或
与证人间之情谊,进而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而有羁押之必要性存在。
(三)再本院审酌被告二人之身分地位及与证人、共犯间之利害或情谊关系,依现今科技设
备发达程度,倘未予以羁押,实难以其他强制处分防免其等影响证人、共犯供述之纯洁性或
湮灭潜在证据,是经依比例原则进行衡量,认有羁押被告二人并禁止接见、通信、受授物件
之必要。
《民视新闻网》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决有罪确定前,均应推定为无罪”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5528W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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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吃
花莲用公务车接送去运动
青鸟:贪一元也是贪
可是监察院用公务车接送狗去美容
青鸟:....
黑熊:判决有罪确定前,均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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