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中男偷拍少女5张裙底照 法官认定“性

楼主: sdamel (=ˇ=)   2025-05-30 21:44:12
※ 引述《allmight7912 (欧鲁卖特)》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壹苹新闻网
: 2.记者署名:
: 【记者鲜明/台中报导】
: 3.完整新闻标题:
: 台中男偷拍少女5张裙底照 法官认定“性剥削”重判4年徒刑
: 4.完整新闻内文:
: 【记者鲜明/台中报导】台中市1名陈姓男子去年6月间在某文具店,以手机偷拍1名
: 未成年高中女生裙底,共拍到5张大腿根部、内裤等私密照片,事后被警方查获。法官认
: 定陈男将被害少女物化为性客体,偷拍行为属于“性剥削”,并已“违反本人意愿”,最
: 后依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将他重判4年
: 徒刑,可上诉。
: 陈男犯下此案时,被害高中女生当下未发觉,陈男1个多小时后在另家药妆店,以相同手
: 法偷拍另名少女裙底照片2张,当场被逮;第2案被害少女控告陈男“无故摄录性影像罪”
: ,因属告诉乃论,后因双方和解撤告,法院判决公诉不受理。
: 警方在陈男手机内找到第1案高中女生5张裙底照片,查出被害人身分后,高中女生才向陈
: 男提告,检察官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中的“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
: 拍摄性影像罪”将他起诉,此罪为非告诉乃论罪,可处7年以上徒刑。
: 陈男坦承偷拍,但否认有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犯行;辩护人也为他辩
: 护称,本案发生时被害人并非处于“性活动”的状态,被告亦非处于资源掌握者,因此并
: 不符合《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所谓之“性剥削”定义,纵认构成“性剥削”定义
: ,因被害人是在不知情下被拍摄,难认被告有违反其意愿,因此最多只能构成同法“拍摄
: 少年性影像罪”,刑度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 法官在判决书中花了很长的篇幅解释“性剥削”定义,认为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的立法意
: 旨,不论儿少行为为何,凡是有使儿少成为与性相关之“客体”,而被“商品化”或“物
: 化”时,均应认为系所谓之“性剥削”,而在儿少“不知情亦未同意”之情形下对其拍摄
: 性影像,更应解释为法律所禁止之行为类型,而属“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
: 因此,法官认定陈男在被害高中女生选购商品偷拍其大腿内侧根部及内裤画面,存于手机
: 供自己观览、欣赏,已将被害人物化为性客体,将其视作自己拍摄之“作品”,甚至借由
: 在公共场所拍摄儿少性影像之过程,刺激或满足自己欲望,陈男对被害人所为应属于“性
: 剥削”,而被害人在“不知情亦未同意”情况下被偷拍性影像,已符合儿童及少年性剥削
: 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之“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
: 法官审酌陈男过去有偷拍前科,手段比起其他性犯罪相对较轻,对于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
: 格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且迄今未得到对方谅解等情状,依规定在量刑上予以先加重再减轻
: ,最后依“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将他判刑4年,可上诉。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50530/1B35E503C3A1B998035DE3E210832CBD
: 6.备注
: 重判四年
我个人看这个案子
我不相信那个受害妹妹真的有多厌恶被拍
这篇新闻完全没有排除诱导询问的可能
比如说
问:偷拍是不是不好
答:不好
好所以他受害没意愿,判死你
再举一个例子
问:不义之财是不是不好
答:不好
2问:那你想不想要变有钱
答:当然要,叫我去澳洲卖屁眼都可以
那可以有小结论了
曾经有人说
法院常常一审判的很荒唐
为的就是凹二审赚二审费
这你信吗
偷拍的意思是当事人不知情
一旦之情还被拍
那就不是偷拍,也没有违反意愿
他那条法条明明就是
控制自由或胁迫
使人违反意愿进行性行为的情况
不然你要怎么违反意愿
违反意愿的情节
不就是我问你了,你不要,我还是要
不知情跟违反意愿
业内分的清楚吗
何况我这个森林系的
所以你是僧格林沁还是康熙帝啊
依例如此就是如此,圣上想加码当然没问题囉
还能顺便说你强奸村口那只母猪
总之你在判案的时候是公器身份
你不能用自己的喜好或宗教观等因素
把不知情等于违反意愿
负面道德评价等于违反意愿
解释成合乎逻辑
你不能因为适合的那条法觉得不够重就拿其他的来凑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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