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黄蓉当初如果认真教杨过会怎样?

楼主: mimi1020b (法海不是不懂爱)   2025-05-30 05:09:50
桃花岛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中华民国112年度诉字第888号
当事人资料
原告:郭靖,男,年约四十有五,绰号“北侠”,现居桃花岛黄金屋第1号,为桃花岛门
主。
被告一:杨过,男,年约三十,绰号“神雕大侠”,为原告故人杨铁心之子,曾受原告夫
妇抚养教诲,现居终南山神雕谷。
被告二:黄蓉,女,年约四十有一,原告之合法配偶,桃花岛黄药师之独女,现与原告共
同居住于桃花岛黄金屋第1号。
主文
一、命被告一杨过应给付原告精神慰抚金新台币300,000元整。
二、被告二黄蓉与被告一应对上开金额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壹、背景说明
原告郭靖与被告黄蓉于射雕英雄会结为连理,婚后多年同甘共苦,育有一女郭芙,并共同
抵御金兵、捍卫大宋江山,素有“侠义楷模”之美誉。
被告一杨过,自幼丧父,于重阳宫受排挤后,由原告夫妇接往桃花岛照料,后因个性乖张
而离岛,自行闯荡江湖,最终于古墓派得传小龙女真传,成为当世高手。
惟于近年,小龙女误坠绝情谷不知所终,杨过情绪大变,时常借道桃花岛,声称探望义父
母,实则与黄蓉私下往来,关系日趋亲密。
贰、争执事实
112年5月8日晚间十一时,原告于岛后“奇门遁甲阵”修练完毕,返家途中于藏书阁闻有
低语声:“蓉儿,我心中只有妳……”遂疑有异状。原告未即刻入内,先于屋簷暗处观察
,发现杨过与黄蓉同坐榻上,手相叠握,神情柔情万千。原告忍无可忍,即时入内质问,
杨过神色不安,黄蓉则低头无语。
事后原告于两人书信中发现:“你教郭芙使剑,我教你忘记小龙女”等语,内容暧昧,已
明显逾越师徒与亲情界线。
参、两造主张
原告郭靖主张:
婚姻为忠诚之结合,被告黄蓉与义子杨过私通,不但背叛夫妻情谊,更令原告蒙羞于江湖
,神雕侠义之名荡然无存,请求精神慰抚金新台币五十万元。
被告黄蓉答辩:
仅因同病相怜,于失去小龙女后慰藉杨过,并无意逾矩。但坦承情感失控,有违婚姻伦理
,愿负责赔偿但请求减轻金额。
被告杨过答辩:
承认曾对黄蓉萌生情愫,然因情路坎坷、孤苦无依,一时情感泛滥,并未实际发生违法行
为,请求法院悯情宽恕。
肆、本院认定
一、关系定位与信赖破坏程度
本案双方互为义父义子,并有多年养育与训诫关系,其间情谊深厚。然被告杨过逾越分际
,与其义母产生不当情感,已严重破坏此一信赖基础。
二、侵害婚姻权利事实成立
虽两造未明确承认发生性行为,惟从书信内容、现场举止与后续言谈,足以认定已形成超
越一般亲情之情感关系,构成对婚姻忠诚义务之侵害。
三、精神损害程度
原告长年形象为忠义典范,受此打击除个人情感创伤外,名誉亦受重大影响,郭靖大侠之
名成为江湖茶余饭后之话题,损害非轻。
本院综合考量婚姻年资、侵害程度及双方反省态度,认定应酌定慰抚金为三十万元,并由
双方共同连带赔偿。
判决如主文
裁判人员
审判长法官:周伯通
陪席法官:黄药师(本院特聘客座法官,回避与被告亲等利益)
陪席法官:洪七公
书记官:陆○○
备注
本判决为第一审,当事人如不服,得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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