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车酿2民众受伤 遭判赔79万元确定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
新竹县警察局员警被控拦查男子时发生车祸事故,造成2名民众受伤诉请国赔,一审认员警
有过失,判警局赔新台币101万余元。二审今认警局为八成肇事责任,改判79万余元确定。
一审判决指出,新竹县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镜派出所陈姓警员于112年间巡逻,在途中发现郑
姓男子行驶车辆与车牌不符是悬挂他车车牌,要求受检,但郑男拒绝还加速逃逸,规避警方
拦查。
陈姓警员同步通报所内,雷姓员警获报驾驶巡逻车助实施拦查任务,后续于湖口乡八德路附
近发现郑姓男子车辆并以警车拦截,郑男驾车撞上警车后冲入对向车道,连带撞上1辆轿车
造成车内2人受伤。
遭撞的李姓民众与苏姓女子认为,员警在执行勤务有缺失,也未确实完成拦停勤务,因此苏
女请求新竹县警察局赔偿约51万元、李姓民众求偿约95万元。
一审新竹地院判决新竹县警察局应赔偿李男62万9537元、苏女38万7362元,案经上诉,二审
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506031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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