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oir105 (谜样少年)
2025-05-17 13:23:19承4月18日本人的文章内容,当时在邻近(忠、孝)舍房都清楚听到加害人违法滥权且主
动咆哮我的声音,结果经过戒护科“用心的处理”后位于中央台录音收音设备的声音竟然
只能听到微弱模糊不清的声音,太神奇了。
且当时在中央台的主任管理员所提交的职务报告被长官以“不符合客观事实”为由,要求
写出他期待的内容。
我去政风室申请保全证据却被主任多次不尊重打断发言、诬指我对其大小声、威胁,那竟
然这样的话,
https://i.imgur.com/GNedQKT.jpeg
我依照公务人员保障法第77条提出申诉之后得到的回复,
https://i.imgur.com/5Lgbq0i.jpeg
果然没有让我失望,我笑了
原来已提供客观真实的录音档资料,叫作未具任何具体事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59-4 条
除前三条之情形外,下列文书亦得为证据:
一、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外,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纪录文书、证明文书。
二、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外
,从事业务之人于业务上或通常业务过程所须制作之纪录文书、证明文书。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于可信之特别情况下所制作之文书。
https://i.imgur.com/8dhtzB1.jpeg
台北监狱 联络电话
戒护科:(03)3208605
政风室:(03)319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