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平均薪资”出炉!主计总处:7成人月薪

楼主: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25-05-15 12:22:41
※ 引述《LBJsuck (其实我是沾粉)》之铭言:
: 至于3月部分工时员工经常性薪资平均数为20,689元,月增3.96%,年增1.98%;加计奖金及加班费后,总薪资平均数为21,309元,月增0.84%,年增2.46%。经常性薪资中位数为15,433元,月增1.73%,年减0.57%。到了3月底,全体受雇员工人数848万9千人,较上月底增加5千人或0.05%。
关于部分工时员工薪资刚好最近看到一个征人有感
https://i.imgur.com/p9WZL0d.jpeg
去查了一下法规
劳基法本身并没有这个规定
而早期在劳基法施行细则有 部分工时规定
但是在行政程序法(民国90)通过后
应以法律规定事项的行政命令应于该法实施两年后应以法律规定或经法律授权
否则失其效力
所以之后劳委会(今劳动部)又推出了一个命令规范部分工时
目前是劳动部的:
雇用部分工作时间劳工应行注意事项
(103订定、105、106、107、109、111修正)
其中关于薪资规定
按月计酬不得低于按时间比例计算之每月基本工资
(亦即 部分工时 的 基本工资可以依比例减低)
但是观其条文并无法律授权
然而在
104年劳动基准法修法 (至今仍然有效)
劳基法第30条:
第一项:
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
第七项:
雇主不得以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之修正,作为减少劳工工资之事由。
所以按照劳基法规定在 104年以后关于部分工时劳工薪资的行政命令
不只有法律授权不明的问题
甚至于牴触了劳基法不得以正常工时修正而减少劳工工资的规定
但是劳动部历经多次修正似乎没有意识到劳基法的规定
还是劳动部有其他劳动法规规定可以排除
但是在该注意事项并未明示其法律依据为何;
而关于部分工时员工的薪资
按劳基法
如果采月薪制最少就是给基本工资而不是按时间比例折算
不然就是采基本时薪计算
: ………………….
: 看来你我都是压低薪资平均的低端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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