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25-05-11 14:31:04※ 引述《outsi (outsi)》之铭言:
: 是这样的啦,新竹选区某位罢免不成立
: 经过一夜的愤怒,痛哭跟丧事喜办的传教后
: 现在冒出个一年后再罢的说法。大大振奋人心士气大振
: 不过可以让人这样罢了又罢。罢到赢为止吗?
: https://i.imgur.com/xa7RMMT.png
一年后再罢会不会太久?
公职人员选罢法第83条2项规定:
罢免经宣告不成立,“原提议人”对同一被罢免人,一年内不得再为罢免案之提案。
根据中选会过去的函释
只要换个提议人、领衔人就是新的罢免案
跟原本的旧罢免案互不相关
今天就可以再提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