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RADA (HIRO)
2025-05-07 09:40:461.媒体来源:UDN
2.记者署名:
3.完整新闻标题:袁志豪
超商店员“哥哥”跟女同事4岁女玩 竟5次带进仓库性侵
4.完整新闻内文:
王姓男子趁超商女同事会带4岁女儿至店内休息,竟将女童带进仓库,用手指性侵、抚摸
下体,还要女童帮他口交;母亲见女童从仓库走出,好奇询问,女童才说出“哥哥摸我妹
妹”。台南地院认定王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罪,共5罪,判刑7年4月。
判决书指出,王姓男子在台南市一间超商工作,女同事时常会带4岁女儿到店里休息,因
此认识女童,女童称王为“哥哥”,王也会跟女童玩;结果王竟藉女童不谙世事且年幼可
欺,为满足个人淫欲,在去年2月底下午3时许,将女童带进超商仓库内。
王要求女童脱掉外裤、内裤,以手指性侵、抚摸下体,接续从去年3月初至3月底,在相同
地点侵犯、抚摸女童共计四次,最后一次甚至要求女童为他口交、抚摸她的下体;这次女
童母亲见到王带着女童走出仓库,觉得奇怪,询问女儿为什么要进仓库。
没想到,女童竟说出“王OO哥哥摸我妹妹”,让母亲震惊不已,调阅店内监视器查看,确
认王姓同事至少性侵、猥亵她女儿共五次,报警提告;法院依据被害人指证、超商值班表
、王与女同事LINE的对话纪录,以及王的供述,认定他犯行明确。
不过,起诉书指出,王在最后一次犯案时,甚至基于拍摄儿童性影像、妨害性隐私犯意,
持手机摄录女童下体;法院认为,虽然王在警询、侦查及审理中就此部分有承认犯案,但
在证据上,属于王的自白重复陈述,仍应有补强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法院认为,王的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证据,以察是否与
事实相符;因此,所指持手机摄录下体犯行,因无补强证据足以担保自白真实性,不能以
其自白为有罪唯一证据,复查无积极证据足以证明此部分行为。
但王姓男子在仓库内先后对女童为5次强制性交行为,每次犯行时间均有相当间隔,并非
基于单一犯意接续为之,足认均是分别起意,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并罚。
法院审酌,王身为女童母亲同事,明知女童是学龄前幼童,本应善加保护、照顾,竟为满
足一己私欲,违反女童意愿,不顾其人格发展健全及内心感受,对其为数次强制性交行为
,严重侵害女童性自主权利,罔顾信任关系,戕害女童身心健全成长,违反社会善良风俗
。
法院指出,王造成女童及其母亲心理上难以弥补阴影及巨大创伤,未获谅解,并无刑法第
59条“情状显可悯恕”情形;考量其承认犯行,过去并无不良素行、犯后态度,王犯对于
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罪,共5罪,各处有期徒刑7年1月,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4月。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720187
6.备注:
王00哥哥下次不要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