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外国人可不可以参加游行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4-27 08:44:00
※ 引述《wifeishonoka (菜鸡)》之铭言:
: 上礼拜的游行
: 好像也有看到外国人参加
: 就没问题
: 但昨天的游行
: 有外国人就说不行
: 所以外国人到底能不能参加台湾游行
: 还是因为国籍 肤色有差别待遇?
: 有挂?
单说《集会游行法》的话,按照第十条内容
只规定“‘非中华民国籍人士’不能成为‘应经许可之室外集会、游行之负责人、其代理
人或纠察员’”(第二款),不存在可以合法限制他们参与集会的权利
而就劳动部说得照《就业服务法》开罚的部分,法理根据似乎则是第四十五条“任何人不
得媒介外国人非法为他人工作”,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列之得从事的劳务:
一、专门性或技术性之工作。
二、华侨或外国人经政府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之主管。
三、下列学校教师:
(一)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校院或外国侨民学校之教师。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合格外国语文课程教师。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实验高级中等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之学科教师。
四、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补习班之专任教师。
五、运动教练及运动员。
六、宗教、艺术及演艺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经交通部特许船舶之船员。
八、海洋渔捞工作。
九、家庭帮佣、机构看护及家庭看护工作。
十、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国内缺乏该项人才,在业务上确有聘雇外国人从事工作之必
要,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
且连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指派所聘雇之外国人从事许可以外之工作”(禁止事项)似乎也
用得上。
只不过,目前需要思考的是:
劳动部对外如此的发言,难免会令人联想成“外籍人士不得参与‘罢工’集会”,与《劳
资争议处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即“工会非经会员以直接、无记名投票且经全体过半
数同意,不得宣告罢工及设置纠察线”的要求有违
因此目前思考的方向似乎像是多头马车,没有固定走向、无法确定方针,因此最终端看法
院对关系法律的解释(含《劳基法》)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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