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保母儿子称“剀剀”第一次见面就骂脏话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4-26 09:51:30
※ 引述《chpen (元)》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 台北地院审理剀剀案,今(25日)下午传讯涉案保母刘彩萱的儿子王凯弘作证,王男声称
: 初次见面,剀剀就对他说2次“X你娘OO”,他很Shock,力劝母亲跟社工反映、快把剀剀
: 送回去,检方质疑王男说谎,而审检辩外加剀剀阿嬷委任律师,为确认剀剀到底怎样说脏
: 话,各自发问就复诵一遍,让这5字经回荡法庭里。
小孩子的嘴巴居然能出这种狂言,这会有人相信吗?
而且要证人凭记忆,重述案发时的具体过程,虽然可以是“沙盘推演”的一部分,不过感
觉可信度俨然有一定疑问了...
但不管怎样看,这两位保姆还想逃过一劫的话,基本上机会不大、不用顾左右而言他并找
出疑点了
纵使可能存在“与有过失”,但在这场合上可不是这样用的,更何况小孩还不懂得如何反
抗暴力(没有抵抗力),如此言辞应是在试图嫁罪于他人身上,任何人看到状况后,都会
觉得不齿!
※ 引述《zoo2020 (伞蜥蜴)》之铭言:
: 伪证罪不用想啦
: 伪证罪前提是检察官要有证据
: 我就吃定你死无对证 要怎么判伪证罪
: 然后搞不好他真的没说谎啊?
: 如果他就打从心里觉的那些不是虐待
: 而是管教呢?
可是,需要思考的是:
如果没有合法“具结”(不管是在警询环节,或者是在法院供证阶段),原则上是无从科
罪的,且这是枝节上的问题
参考“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三号”刑事判决:
证人陈述有部分前后不符,或相互间有所歧异时,或因记忆淡忘、或因事后受干扰而回护
他人、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为可采,事实审法院得本于经验法则,依卷存事证综
合斟酌、判断,作合理之比较,定其取舍。倘证人就待证事实主要部分之证词相同,于基
本事实之陈述与真实性无碍时,仅关于枝节性事项为相异陈述,而不足以动摇认定事实之
基础,仍非不得予以采信;自不能一有不符或矛盾,即全然舍弃主要部分之证词,迳认全
部均为不可采信。
另可研究“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八号”刑事判决:
伪证罪系以证人、鉴定人、通译于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于案
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之陈述者为其要件,并不以结果之发生
为要件,一有伪证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决,均不影响其犯罪之成
立。亦即伪证罪系有悖于国家司法权之正确行使,侵害国家之法益,自以抽象之危险为已
足,不以实害结果之发生为必要。故证人如就案情之重要关系事项,确为虚伪之证述时,
既有使法院之裁判陷于错误危险之可能,纵法院嗣后裁判结果并未据之采为裁判之基础或
检察官据为处分之论据,均仍无碍于本罪之成立。
至于心中的“若有所思”,则属自由心证的问题
除非认为已经违背正常人的逻辑,且已经产生不可信任的印象,否则仍是可以采取罪疑唯
轻原则,用刑责较低的条文(如“业务过失致死”)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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