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为揭六福村展演动物环境恶劣 动团私下调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4-25 13:20:36
连着来谈:
※ 引述《Tencc (10cc)》之铭言:
: 公视 林静梅 彭耀祖 / 地方报导
: 动保人士自2022年起前往六福村调查拍摄,揭露包括长颈鹿10年间死亡8只,禽鸟表演后
: 场环境恶劣等现象,六福村多次提告,日前高院以妨害秘密罪判决动团败诉。动团忧心此
: 判决结果可能引发寒蝉效应,六福村先前表示,不满动保团体假借公共利益无限上纲,伤
: 害合法认真经营的业者。
翻查了刑事判决书,所指的案情内容,应该是“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三
九号”
不过从被告姓名看来,再辅佐台大的论文典藏系统,似乎是新加坡籍人士...
按照该判决书的记载:
【上诉理由】
原审徒以证人林○○摆放之花盆及绳索,即认其设置有禁止游客进入之意,却未察该区域
并无门锁且视线并无物理上完全之隔绝,亦未设置任何引导游客禁止进入及拍摄之告示牌
,一般游客民众得轻易从花盆右侧经过,无庸开启大门进入即可看见内部空间之情形,于
客观上不具利用相当环境或采取适当设备,而难以确保其活动之隐密性,足征告诉人对于
该场域内所为之活动主观上并无合理之隐私期待,纵告诉人主张其主观对于该场域内之活
动有隐私期待,然该隐私期待亦不具客观上社会普遍承认之合理期待,原审对被告所摄是
否属“非公开之活动”要件之认定,实有过度扩张之情。又被告基于台湾动物福利之维护
,长年对于台湾动物展演业者进行履勘、揭露、敦促改善等工作,为台湾之展演动物福利
,已多次接受媒体、大专院校采访以及针对全台多家动物展演场所举行记者会向公众揭露
台湾各地动物园之问题,其中监督告诉人之六福村动物园已二年之久,先前亦与立委和其
他动保团体共同召开二次记者会要求六福村改善动物之生活及饲养环境,显示此举具有公
益性质,被告长期作为一名动物保护志工,致力于推动动物福利,并利用Facebook粉专-
“鸟语兽跃”撰写文章报导和开记者会向公众揭露动物园的动物环境问题,其目的系揭露
动物园不当之饲养状况,所做的一切均是为提高动物园后场之透明度,促使其改善管理,
是被告之行为应符合公共利益,且具有正当事由,不应被视为妨碍秘密罪中之“无故”;
另被告所欲拍摄者,着重于“动物”之饲养及生活环境,所摄者实未涉及个人隐私或非公
开活动,纵所摄内容包含他人于该场域走动之画面,亦非被告摄影之本意,是被告亦不具
窃录及侵害他人隐私之故意。
【法官心证(上诉驳回并宣告缓刑二年确定)】
(一)被告于民国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时许购票至“六福村主题游乐园”进行田野调
查,于同日十一时许行经园区内“鸟禽方舟探索馆”后方,为拍摄相关鸟类活动及饲养影
片,绕过园区人员所摆放用以隔离之盆栽及绳索,于“鸟禽方舟探索馆”后方鸟舍,将手
机架设在鸟舍铁网下方,摄录该园区内活动等情,业经本院引用之第一审判决认定。
(二)证人即“六福村主题游乐园”鸟飞飞剧场管理人林○○于原审证述:被告把手机放在
我们鸟舍的门框上面,就是我们饲养鸟的后场,是没有开放的非公开场域,那个地方没有
向公司申请的人就无法进入,我们在外面有设置三个大花盆,然后大花盆后面又再加了一
条绳子来阻止其他人进入等语明确,此与被告自承:当天我有进入铁栅门旁摆设手机录影
,是从童军绳下方进入摆设等情相符,再参以卷内现场及被告摆放手机之位置照片所示,
该处确实有以三个种有植物之大花盆隔绝,并以绳子拦阻,明显有阻挡他人进入之意,足
认该处非属开放游客进入之区域;又被告放置手机以拍摄之位置,系从该拦阻线进入后数
公尺处之铁网门门框,以拍摄门内之鸟舍情形,而依现场照片显示,自该大花盆、绳子阻
隔处,并无从见到铁网门内鸟舍之情形,告诉人既于该处设置阻隔防止他人进入,显见有
不欲让人窥视鸟舍内情形之意。
(三)被告上诉辩称:被告所欲拍摄者,着重于“动物”之饲养及生活环境,所摄者实未涉
及个人隐私或非公开活动等语。经查,依原审对被告手机所录得之内容进行勘验,确有拍
摄到告诉人之工作人员作业暨与鸟禽互动等过程,此有原审勘验笔录可稽,而被告既辩称
系要拍摄鸟舍内动物之饲养等语,所欲拍摄之画面自系工作人员如何饲养及与鸟类之互动
等活动情形,自非仅系针对动物拍摄,是被告于主观上所欲拍摄者非仅限于动物,而客观
上亦确实已拍摄到包含工作人员在内之活动情形,堪以认定。
(四)按所称“非公开之活动”,系指活动者主观上具有隐密进行其活动而不欲公开之期待
或意愿(即主观之隐密性期待),且在客观上已利用相当环境或采取适当设备,足资确保
其活动之隐密性者(即客观之隐密性环境)而言(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零号
判决要旨参照)。告诉人主观上显见有不欲让人窥视鸟舍内情形之意,于客观上亦以大花
盆、绳子拦阻他人进入该场域,且自拦阻处外并无从窥视鸟舍内之情形,均业如前述,而
证人林○○于侦查亦证述:他们录到我们人员带鸟执行一些动作,那里是我们饲养及训练
的场地,这些技术都是公司花好几千万从新加坡训练师到六福村驻场一年将训练及饲养技
术赋予我们,且当时是表演中,表演后场是很隐密机密的环节,这些鸟禽如何跑位及机关
都是吸引游客想看表演的因素等语明确,参诸前揭判决要旨,告诉人具有主观之隐密性期
待,且在客观上已利用相当环境或采取适当设备,是告诉人之工作人员于鸟舍内作业暨与
鸟禽互动等过程,自属他人非公开之活动,堪以认定。
(五)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妨害秘密罪规定,其所谓“无故”,系指欠缺法律上正当理
由者而言,纵一般人有伸张或保护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权利之主观上原因,亦应考量法律规
范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与法益保障间之适当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则,避免流于恣意(最
高法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三号判决要旨参照)。被告虽上诉主张:被告系为提高
动物园后场之透明度,促使其改善管理而为拍摄,符合公共利益,且具有正当事由,不应
被视为无故等语。惟查,被告本院供称:我是脸书粉专鸟语兽跃经营人,因六福村于十年
内有八只长颈鹿死亡,而一一二年因六福村之评鉴即将到来,为阻挡六福村引进长颈鹿而
前往调查等语,被告如系因认六福村不适合引进长颈鹿而进行调查,应系对长颈鹿之相关
环境进行调查,而被告未提出六福村于鸟类之饲养、训练上有何疑似不当之处,即前往窃
录前揭告诉人之工作人员于鸟舍内作业暨与鸟禽互动之非公开活动,此与其所称六福村对
长颈鹿之饲养不当间,并无有合理之关联,故尚难认定被告具法律上之正当理由。
(六)综上所述,被告提起本件上诉,持已为原判决指驳之陈词,重为事实上之争辩,指摘
原判决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七)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按
,本院念及被告于本案之动机系为促进动物福利,始以不法手段而触法网,信其经此起诉
审判,当已知所警惕,无再犯之虞,本院审酌上情,认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谕
知缓刑二年,以启自新。又为使被告得确切知悉其所为之违法,促使其日后更加重视法规
范秩序、强化法治观念,本院认应课予一定条件之缓刑负担,令其能从中深切记取教训,
并督促时时警惕,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第八款规定,谕知被告应于缓刑期内接受三
场次之法治教育课程,并依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被告于缓刑期内如有违反所定前开负担而未履行,且情节重大者,足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
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者,依刑法第七十五条之一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得撤
销其缓刑宣告,附此叙明。
从整个判决情况来看,着重的似乎是在“合理关联”的问题
而既然当事人(被告)没能清楚举证,在义务上有缺失的情况下,自然只能由当事人自行
负担了...
至于“缓刑”宣告部分,感觉上是存在“情堪悯恕”的事
否则一般上在当事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很少有机会不执行原判决...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Tencc (10cc)》之铭言:
: : 1.媒体来源:
: : 公视 林静梅 彭耀祖 / 地方报导
: : 六福村傍晚以文字回应,指出动保团体调查员擅闯管制区域,不仅危害员工隐私及安全,
: : 也将出现动物管理危机,并认为法院已判决定谳,当事人仍拒绝认错,任意伤害合法认真
: : 经营的业者,批评动团假藉公共利益、监督之名无限上纲,重申不容许任何恶意栽赃,持
: : 续捍卫品牌名誉。
: 问题六福村有前科阿
: 六福村他家狒狒跑了时候的澄清 我还记得也说是恶意栽赃喔
: 3月23 死不承认
: 最后清点 才发现真有少一只
: 甚至FB证据都懒得删
: 我是不知道 一家连动物跑了都不知道的企业
: 到底怎么会觉得是家认真负责的动物园企业 怎么会不需要动保监督
动物失踪的事,正常来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如果说不想被监督,至少也要有合理的根据(不管是法理或情理),但照这言辞来看,似
乎存在反面威吓之意
说“合法生意”没错,但要动保团体噤声,说没有“逾越合理范围”大概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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