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4-24 20:59:05※ 引述《whitefox (黑心POWER终结者)》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王圣藜/台北即时报导
: 台湾石虎保育协会主张水利署鸟嘴潭人工湖泊的施工倾倒废土,危害石虎的栖息地,提行
: 政诉讼请求环境部开罚,另要求恢复地貌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协会举证难以认定
: 工程有牴触环差报告内容,今判决驳回声请。可上诉。
针对此案,北高行已另行发布判决摘要,按照的是“一一二年度诉字第八零二号”的正本
(在程序方面,曾有命经济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分署独立参加诉讼的记录)
理由简述如下:
(一)原告以公民告知书所主张被告疏于执行之具体内容,包括:
1.参加人在系争环差报告为不实登载,被告未依环评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职务。
2.参加人未依系争开发行为之环境影响说明书、系争环差报告之内容及审查结果切实执行
,违反环评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未依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
参加人裁罚及转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自行命参加人停止实施其开发行为。
嗣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诉讼,就显与被告权责无关之环评法第二十条规定部分并未主张,而
以(变更后)声明请求被告应作成对参加人裁罚并命其依照系争环说书、系争环差报告所
载内容,移除堆置于乌溪左侧北势堤防堤前、炎峰前附近及石灼桥附近之土石方之行政处
分,故其请求被告执行者,当指参加人违反环评法第十七条之法律效果。至其诉讼类型,
则为课予义务诉讼。
(二)按开发行为之实施纵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或有范围扩大情形而有复整改善必要时
,应由环评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依据相关(管制、整治)法令要求开发单位进行,而
非迳由环评主管机关依据环评法规定即可迳命开发单位进行复整改善,最高行政法院一零
三年度判字第四七五号判决意旨可资参照。次衡诸内政部订定之“营建剩余土石方处理方
案”、对系争开发行为有地域管辖权之南投县政府所制定“南投县营建工程剩余土石方处
理及资源堆置处理场设置管理自治条例”、以及废弃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等规定,
可知营建剩余土石方管制权责应属地方自治团体;相对而言,环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其对违反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者,仅规定得处罚锾并限期改善、按日连续处罚
、命停止开发等处分,并无命清除废弃土或回复原状之明文。故依法规适用原则,自应优
先适用法规范意旨较具体、清楚之南投县营建工程剩余土石方处理及资源堆置处理场设置
管理自治条例、废弃物清理法等实体管制法规,原告声明请求被告应作成命参加人依照系
争环说书、系争环差报告所载内容,移除堆置于乌溪左侧北势堤防堤前、炎峰桥附近及石
灼桥附近之土石方的行政处分,已经逾越被告依法令所得行使之权限范围。
(三)审阅系争环说书、环差报告之内容及审查结论,参加人以剩余土石方进行区内之北势
堤防堤前培厚工程,及区外之炎峰桥、石灼桥附近培厚工程,既与系争环说书、系争环差
报告关于剩余土石方处置原则相符,此外系争环说书、系争环差报告就北势堤防堤前运输
便道,除应降低对噪音振动及交通运输之影响外,并未课予参加人其他要求,至炎峰桥、
石灼桥均在开发区外而非属系争开发行为内容,亦非系争环说书、系争环差报告规范效力
所及。
(四)参加人以培厚为名,在北势堤防堤前、炎峰桥与石灼桥附近大量堆积土石,其动机与
该培厚工程之必要性,是否应先就该工程对环境可能造成之不良影响进行评估等,固均非
无斟酌余地。然按在公民告知诉讼,行政法院所应审酌者乃开发单位是否有受害人民或公
益团体叙称的违反环评法或依该法授权订定之相关命令,及主管机关是否疏未依法执行职
务等情事。本件原告以书面告知指摘参加人违反环评法第十七条规定,然核诸系争环说书
与系争环差报告,尚难认参加人上开培厚工程有牴触其所载之内容及审查结论,则原告提
起本件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职务,难认为有理由,
应予驳回。
至于“栖息地”一说,不管是程序裁定书、或判决摘要,都没有提到
因此理论上,王记者应该是从协会的属性,推测“鸟嘴潭人工湖”的存在目的,本来是与
保育石虎有关的
否则照理来讲,该协会无权藉“公民告知书”的方式,请求环境部“依法”履行勤务。
顺带一提,根据计划的背景
当初是说“总工程经费超过二百亿元”、“完工后每日可供应彰化、南投民众二十五万公
吨民生用水”,可是过程中存在“冲击生态”的争议
只是就该协会要求的判决来说,已经超出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没有权力作出指示,因此
这结果看来是没有好意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