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4-22 23:26:50※ 引述《steward135 (逆风高飞)》之铭言:
: 记者邹镇宇/综合报导
: 网络上流传监察院长陈菊的死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
: 以下简称高医)迅速出面驳斥,并强调陈菊目前整体复健状况稳定且持续进步中。警方则
: 表示将追查发文者IP,并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进行侦办。
是否真的能开罚,个人觉得有一定疑问
毕竟:
一、上站位址部分:
《ID暱称》akua (阿贵) 《经济状况》清寒
《登入次数》6786 次 (同天内只计一次) 《有效文章》2231 篇 (退:1)
《目前动态》阅读文章 《私人信箱》有新进信件还没看
《上次上站》04/22/2025 22:59:25 Tue 《上次故乡》101.8.241.129
《 五子棋 》 0 胜 1 败 0 和 《象棋战绩》 0 胜 0 败 0 和
使用的是“台湾大哥大”网络讯号,虽然登入已经很多,但要立旗下判断(认定可以
找到人),可能太早了(因为是浮动讯号的关系)
二、按照司法院释字第五百零九号解释的精神来看:
“……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虚构捏造或明知为不实事项,客观上以语言或文字等传
播方式,将谣言散发传布于公众,足以使听闻者心生畏惧或恐慌,而有影响公共安
宁之情形,始足当之。”
翻了一阵历史记录(类似处分资料):
“晚安小鸡”(即陈能钏)、戴晨恩曾因为“拍摄商业广告影片并向不特定网友直播
放送”,而挨《社秩法》举发,但依“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秩字第九十八号
”裁定,由于“无证据证明……影片内容系无事实根据凭空捏造,或无的放矢”,最
终以不罚结案。
除了这个之外,还有很多因为相似条款被移送,但没有被开罚的案例,不过在这边就
不多提了。因此以本环境来看,举证事实就算讲不明,但要积极证明其犯意,需要有
一定程序才行,不能靠空穴来风来办到。
总的来说,目前重点不在于是否能表示确有犯罪之事
但应专注的症结点系,“武器”被滥用的疑虑浮现时,没有去设法减轻,这真的有说不出
来的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