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本身就有保障公开审理的原则
但以目前的状况,听庭有数量的限制,还有地理位置跟通勤成本的考量
这样真的足够“公开”?
你的论点大概就是有因为将来参与的人可能不多,所以不太需要做
但如果公民的参与是用实际的人数来评估作为单一的标准会不会太武断?
况且程序的公开跟参与本来就不应该受到人数的限制。
如同最近火红的大罢免,你可以看看过去罢免的投票率(都很低啦,最红的韩国瑜也42%)?
况且民主制度本身就应当保障公开、可监督、可参与的原则,即使实际参与者少,也不应否
把法庭直播的价值简化为“人数多寡的成本效益分析”,真的太简略了
当然制度上对于一些性侵,家暴,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这的确有商榷讨论的空间
但也不至于一竿子打翻不需要直播。
而且看看现在立法院的直播制度,代表“院级”不是没有能力做,而是要不要做,想不想做
另外有些委员会直播人数也不高,但为什么就是会开,不就是为了提升公民参与跟监督权利吗?
透明不等于大众参与,但透明是参与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