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4-22 13:11:33※ 引述《coffee112 (我没拿$就换你网军死全家)》之铭言:
: 风传媒 古静儿
: 竹北市叶姓教练涉虐童遭检方起诉,法院开庭时却缺席未到庭,法院发布通缉。民进党立
: 委陈培瑜直批,相关讯息令人震撼,她已请司法院、法务部等单位检讨,并于1个月内提
: 报告向社会说明,希望不要再出现如此荒谬状况,同时钓出新竹地检署、新竹地院接连发
: 声回应。
裁定有没有上传,这似乎是一体两面的事
刚去翻找了资料,此案(即台湾新竹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七十五号)“历审裁判”
记录中,只有两笔记录、都是裁定书。
就内容部分,简单说明如下:
【第一笔】
作成日期:四月八日
主文梗概:没收具保人王俊文为被告叶展皓缴付之三百万元保证金及实收利息
【第二笔】
作成日期:四月二十一日(即昨天)
主文梗概:延长被告叶博尔限制出境、出海处分,自发布日起为期八月
顺带一提,该裁定文中提到:
……再被告所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前段、第三百零二条
之一第一项第一款之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三人以上共同剥夺行动自由罪嫌,依儿童及少年
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前段加重后之刑度已大幅提高,审酌被诉重罪常
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系趋吉避凶、脱免刑责、不甘受罚之基本人性,且被告前有多次出
境之纪录,本案已逃亡出境遭本院通缉之共犯甲○○为被告之堂兄,被告如逃亡国外仍有
亲人可接应而于外国生活无虞,可认其具有逃匿出境之动机与能力,是被告逃匿我国境外
规避审判及刑罚执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三条之二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限制出境、出海事由。是本院审酌被告之涉案情节,并考量
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维护,及对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
等情,认非以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尚不足以避免被告出境后滞留不归之可能性,认被
告确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除了这两篇裁定之外,尝试使用关键字(即叶氏堂兄弟)搜寻,都无著
因此可能需要思考的是,有无存在依法不得公开裁定书、判决书的条件,否则这一连串行
为看来无从审视、考究...
另外顺带一提,承审的刑事第五庭审判长魏瑞红法官,曾在“竹东少女命案”第一审时,
没有处五名恶煞死刑、只判无期徒刑
经检察官、被告均提起上诉,进行三次更审后,最终以无期徒刑定谳(最高法院一零九年
度台上字第九四零号)
所以就这些情节而言,会有这番结果好像是没有值得意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