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4-21 21:56:28※ 引述《lovehandle (sunshine palm)》之铭言:
: 2020年关台,2023年打行政诉讼胜诉
: 现在进行到哪?
: 感觉现在用网络其实也不差?
: 还是支持者都年龄很大,不会用网络?
大概查询了一下,目前整个案件要重审,因此还没确定。
按照“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一九号”行政判决,其中提到的法官(审判长是
萧惠芳)心证如下:
(一)卫广法第18条规定:
“(第1项)
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于执照期间届满前六个月
,应填具申请书及换照之营运计画向主管机关申请换照。
(第2项)
主管机关受理前项换照之申请,除审查其申请书及换照之营运计画外,并应审酌下列事
项:
一、营运执行报告、评鉴结果及评鉴后之改正情形。
二、违反本法之纪录。
三、播送之节目及广告侵害他人权利之纪录。
四、对于订户纷争之处理。
五、财务状况。
六、其他足以影响营运之事项。
(第3项)
第一项之换照程序、审查项目、评分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主管机关通传会依上开授权订定之换照审查办法第11条规定:
“(第1项)
节目供应事业及境外节目供应事业申请换照其频道属性为一般频道者,除有第八条或第
九条情形应予驳回外,应依下列审查项目及评分基准审查:
一、执照期间第四年至执照届满六个月前营运计画执行报告,四十分:
(一)频道经营理念与节目编排之执行情形。
(二)内部控管机制与自律组织运作之执行情形。
(三)财务状况。
(四)客服部门编制与意见处理之执行情形。
(五)其他事项之执行情形。
二、未来六年营运计画,六十分:
(一)市场定位与频道规画。
(二)内部控管机制及内容编审制度。
(三)财务规画与收费基准。
(四)公司组织与人员训练。
(五)客服部门编制与意见处理。
(第2项)
前项评分合计低于六十分者为不合格,应不予许可。
(第3项)
第一项第一款各审查项目之审查基准,准用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评鉴审查办法所订审查基准;第一项第二款各审查项目之评分基准,准用卫星广播电视
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申设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是依上开换照审查办法第11条之规定,申请换照审查评分合计低于60分为不合格,应不予
许可,说明如下:
1.执照期间第4年至执照届满6个月前营运计画执行报告,占40分,内含“频道经营理念与
节目编排之执行情形”等5个审查项目(下称营运计画执行报告5项目),依换照审查办法第
11条第3项前段规定,各项目“审查基准”,准用评鉴审查办法所订审查基准。而评鉴审
查办法第9条规定:
“(第1项)
节目供应事业及境外节目供应事业之评鉴,其频道属性为一般频道者,应依下列审查项
目审查:
一、频道经营理念与节目编排之执行情形。
二、内部控管机制与自律组织运作之执行情形。
三、财务状况。
四、客服部门编制与意见处理之执行情形。
五、其他事项之执行情形。
(第2项)
前项第二款经评分低于六十分者,其评鉴为不合格,应令其限期改正;前项第一款及第
三款至第五款均经评分低于六十分者,亦同。”
上开规定就第1项第2款“内部控管机制与自律组织运作之执行情形”一项,系采取个别及
格制,只要该款审查项目低于60分,评鉴即不合格;至其余4款项目则评分均低于60分时
,评鉴始为不合格。而换照审查则系采总分制,营运计画执行报告5项目合计占40分,依
此可知,换照审查及评鉴审查2办法之评分标准及方式并不相同,且换照审查办法第11条
第3项前段亦系规定准用评鉴审查办法之审查基准,因此,通传会基于主管机关职权,审
酌营运计画执行报告5项目于申请换照时各应考量之轻重程度,将该5项目之评分比重定为
(8、20、4、4、4)/40,核属其将审查项目之判断标准具体化为评分比重之职权行使,并
未逾卫广法之规范意旨,原判决认得予援用此评分比重,尚无不合。
2.未来6年营运计画,占60分,亦包含“市场定位与频道规画”等5个审查项目(即未来营
运计画5项目)。依换照审查办法第11条第3项后段规定,未来营运计画5项目之“评分基准
”,准用申设审查办法第13条第1项规定。而申设审查办法第13条第1项于105年6月21日发
布时原规定:
“节目供应事业及境外节目供应事业申请案件之频道属性为一般频道者,除有第十条或第
十一条情形应予驳回外,应依下列审查项目及评分基准审查:
一、频道定位与内容规画,五十分。
二、内部控管机制及内容编审制度,三十分。
三、财务规画与收费基准,二十分。
四、公司组织与人员训练,十分。
五、客服部门编制与意见处理,十分。”
总分合计为120分,嗣通传会考量申设审查办法之评分基准,应与评鉴审查办法、换照审
查办法之评分基准一致,评分总分修正为100分,于107年2月8日修正发布,将上开规定之
第1款及第2款评分基准修正为40分、20分(即各减10分),其余3至5款则未修正,即申设审
查办法第13条第1项之5个审查项目评分比重修正为(40、20、20、10、10)/100,依换照审
查办法就未来营运计画5项目占60分,直接按修正后申设审查办法之评分比重换算结果,
则为(24、12、12、6、6)/60。
(二)承前所述,换照审查办法就未来营运计画5项目,固明定准用申设审查办法第13条第1
项所定之评分基准,然所谓“准用”,有别于“适用”,“适用”系完全依其规定而适用
之谓,“准用”则系就某事项所设之规定,于性质相同或相类似之范围内,适用于其他事
项,非必须完全依受准用法规之规定。而频道之申设与换照本质并不相同,于频道申设时
,因尚无实际营运事例可供检视评断,主管机关为申设审查时,仅能就申设频道之预先规
划进行预估判断。惟于换照审查之情形,已有过往营运状况可为参考基础,尤其关于内部
控管机制及内容编审制度等,均有过去执行情形可作为判断依据,主管机关得依事业所提
未来6年营运计画,参酌以往事例,合理评估内部控管机制得否发挥及内容编审制度之执
行情形。从而,频道换照与申设之本质既有不同,条文亦系明定“准用”而非“适用”,
则换照审查就未来营运计画5项目之评分标准,尚非必须直接依申设审查办法所定评分比
重。再者,不论是申设、评鉴或换照审查办法,都是卫广法授权由主管机关所订定(卫广
法第6条第4项、第17条第3项参照),关于审查项目、评分基准等应为如何之规定,主管机
关应有其裁量权限;
且观诸前述107年修正申设审查办法第13条第1项评分比重之目的,仅系为与评鉴审查办法
、换照审查办法之评分基准一致,故将该项第1款、第2款审查项目各减10分以为配合,其
余3款则未修正,并无大幅更动各审查项目评分比重之意,该修正后各审查项目的评分比
序及评分比重,与修正前相比,亦无明显差异。据此,通传会因换照与申设两者性质上的
不同,基于主管机关职权,于准用107年修正后申设审查办法第13条第1项时,经审酌未来
营运计画5项目在换照审查时应考量之轻重程度后,仍维持依原来的评分标准,依上开说
明,尚难谓违法。且通传会主张自105年1月6日卫广法修法后迄今,该会办理换照审查均
使用相同评分标准之之审查评分表,至其于109年发布109年换照评分表,只是将向来沿用
之未来营运计画5项目(25、15、10、5、5/60)的评分比重以行政规则方式明确化,并非发
布新的评分标准,亦已提出他案之换照审查评分表多件为证,经核与司法院释字第524号
解释所阐释之法令规范内容及个案情形有别。
原审未察上情,迳以换照审查就未来营运计画5项目的评分标准,依换照审查办法第11条
第3项后段规定系准用申设审查办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则于107年修正申设审查办法第13
条第1项规定后,即应依该修正后之评分标准,不容通传会另行发布行政规则以代之;及
换照与申设审查办法就上述5个审查项目,性质及内容相同,认无另为评分标准之必要等
情,即嫌速断,并有适用法规不当之违误。
(三)又依通传会7位委员为本件换照申请案所填具资为审议基础之换照审查评分表(含第1
阶段法定驳回事由、第2阶段申请书及营运计画审查,及第3阶段其他应审酌事项)及系争
决议会议纪录所示,7位委员多已将对第3阶段其他应审酌事项的考量,直接并入第2阶段
依换照审查办法第11条第1项未来6年营运计画的60分,及检视过去营运计画执行情形的40
分予以评价,并就各个审查项目逐一表示意见,继在各项目所定配分上限范围分别予以评
价给分,于审议后据以形成中天公司营运不善,应驳回本件换照申请之结论等情,为原审
依法确认之事实,核与卷内证据相符。
据此可知,7位委员就本件申请换照之各审查事项,既系依换照审查办法所定审查项目逐
一审查评分,纵有如前所述申设审查办法第13条第1项于107年修正前后关于评分比重规定
之些许差异,惟各审查项目既无变动,即委员审查之基础事实并无不同,尚难仅因评分比
重之差异而认其作成决定之事实基础有错误。且委员就各审查项目之评分,仅系将其对该
项目之评价判断结果,以评得分数之方式予以呈现,而其判断之基础事实既无不同,于评
分比重有所变动时,所评分数尚非不能依比例予以换算。
依通传会于原审提出其就各委员对于未来营运计画5项目之评分,自原依(25、15、10、5
、5)/60的评分比重,改按107年修正后申设审查办法第13条第1项(24、12、12、6、6)/60
的评分比重换算结果,中天公司系争换照审查评分结果仍为不合格,经核与卷内证据亦无
不合。原审谓通传会以109年换照评分表取代原有的评分比重,形同改变执照之核发标准
,并以此等评分比重之差异,已造成未来营运计画5项目之决策事实基础错误而资讯不完
全,足以影响所凭为审议不予换照之结论,且无从推算回复,而将原处分撤销,命通传会
应依原判决之法律见解作成决定,亦有适用法规不当之违误。
(四)综上所述,原判决就通传会败诉部分既有如上所述之违误,并将影响判决结论,通传
会上诉意旨指摘此部分原判决违法,求予废弃,即有理由;另原判决撤销原处分,并命通
传会应依原判决之法律见解作成决定,虽驳回中天公司逾此部分之请求,惟因原判决系对
课予义务诉讼所为判决,具有裁判上不可分之性质,通传会上诉之效力自应及于原判决驳
回中天公司逾此部分请求之部分,且中天公司主张通传会否准换照申请于程序上及实体上
有诸多违法之处,相关事实均有由原审调查审认之必要,本院尚无从自为判决。至原判决
驳回中天公司依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合并依国家赔偿法附带提起国家赔偿之诉部分,
因中天公司所据以合并提起之课予义务诉讼部分,既应废弃发回原审审理,则中天公司上
诉意旨请求将该部分原判决废弃,亦应认有理由,是爰将原判决废弃,发回原审高等行政
诉讼庭更为适法之裁判。
目前北高行已经分案,以“一一四年度诉更一字第十四号”审理中
而从上述理由中,应是可以认出法律层面上较有利通传会、不利中天,然而因为是要命对
造为一定行为,所以全部都要送回高等诉讼庭审理
因此可以推定,整个事情与年龄因素关系不大,没有必要错误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