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条
经许可集会﹑游行之负责人或代理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第 28 条
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处集会﹑游行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集会游行负责人未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但书之责,致集会游行继续进行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第 29 条
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继续举行经制止而不遵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30 条
集会﹑游行时,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侮辱﹑诽谤公署﹑依法执行职务之公务员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全部一起适用,不知道有没有人直接被抓去关两年,不能易科罚金!
或者被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