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选罢法有写的很清楚
是写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悬挂标语 看板 布条
怎么现在变成好像学生老师都可以?
所询有关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其中学校之适用疑义乙案,公职人员选
举罢免法第52条第2项:“政党及任何人不得于道路、桥梁、公园、机关(构)、学校或其
他公共设施及其用地,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竞选广告物。但经直辖市、县
(市)政府公告供候选人或推荐候选人之政党使用之地点,不在此限。”上开规定之“学校
”,并未明定以公立学校为限,另考量校园之特性,不宜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
条等竞选广告物,故本条所称之“学校”应包括政府立案公、私立学校及其附设托儿所、幼
稚园
感谢帮忙补充
https://i.imgur.com/oCaOYdW.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