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选罢法第52条规定和第86条规定

楼主: Gjoy (鬼接TU\)   2025-04-14 01:20:11
第 52 条
“政党及任何人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竞选或罢免广告物应具名,并不得于
道路、桥梁、公园、机关(构)、学校或其他公共设施及其用地悬挂或竖立之。但经直辖市
、县(市)政府公告供候选人、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被罢免人、推荐候选人或被罢免人
所属之政党使用之地点,不在此限。
第86条
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被罢免人,于罢免案提议后,得于罢免区内设立
支持与反对罢免案之办事处,置办事人员。
前项罢免办事处不得设于机关(构)、学校、依法设立之团体、经常定为
投票所、开票所之处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所以在吵什么大学能不能放罢免海报:答案是不能
大学能不能摆罢免摊位收连署书:也是不能
所以大家尊重一下法律好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