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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5-04-12 13:10:10※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铭言:
: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
: 海军某部队的欧姓中尉区队长,被发现于2023年间,以不检查厨房环境为由,滥用职权使
: 陈姓女兵(上兵)帮忙买宵夜,军方记申诫一次惩处,决议不适服现役而淘汰退伍,欧中
: 尉不满惩处,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提起行政诉讼,他否认滥用职权,声明撤销惩处
: ,让他申请回役,法官却认为他还有用厨房被查到缺失为由,要女兵“帮我煎一颗蛋蛋喔
: ”,确实有滥用职权的事实,判决驳回此诉讼,可上诉。
: 这搞成不适服汰除
: 应该还有别的原因
在说下去之前,先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诉讼庭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二一九号”行政判
决(刚于四月十日发布)的心证详情:
一、被告以原处分核予申诫一次惩处,原告是否得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答:
军人受申诫之惩罚,应属影响其权利之具体措施,且非显然轻微之干预,自得依法提起诉
愿、行政诉讼:
(一)宪法第16条规定人民有诉愿及诉讼之权,人民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损害,不得仅
因身分或职业关系,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诉愿或诉讼(司法院释字第430号解释
参照)。又公务人员与国家间虽具有公法上职务关系,然其作为基本权主体之身分与一般
人民并无不同,本于宪法第16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务人员身分,与其服
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发生公法上争议,认其权利遭受违法侵害,或有主张权利之必要,
自得按相关措施与争议之性质,依法提起相应之行政诉讼,并不因其公务人员身分而异其
公法上争议之诉讼救济途径之保障。至是否违法侵害公务人员之权利,则仍须根据行政诉
讼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依个案具体判断,尤应整体考量行政机关所采取措施之目的
、性质以及干预之程度,如属显然轻微之干预,即难谓构成权利之侵害,司法院释字第
785号解释理由书意旨阐释甚明。而军人为广义之公务员(司法院释字第430号解释参照)
或公务员之一种(司法院释字第455、781号解释参照),与国家之间具有公法上之职务关
系,于涉及军人因其身分与其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发生公法上争议,认其权利遭受违
法侵害之事件,上开解释理由书意旨亦应有其适用。
(二)依陆海空军惩罚法第12条规定:“军官惩罚之种类如下:一、撤职。二、降阶。三、
降级。四、记过。五、罚薪。六、申诫。七、检束。”第32条第1项规定:“被惩罚人对
惩罚处分,如有不服,均得向上级申诉。对撤职、降阶、降级、罚薪及悔过之处分,如有
不服,得依法提起诉愿、行政诉讼。”虽针对不同惩罚种类,规范不同之救济方式,其中
虽未明文规定申诫得依法提起诉愿、行政诉讼,惟陆海空军军官士官考绩绩等及奖金标准
第3条规定:“考绩年度内获重大奖励,其考绩绩等之评定依下列规定:一、获颁通用奖
章以上,且未受惩罚或惩戒处分者,不得评列甲等以下。二、记大功以上,且未受惩罚或
惩戒处分者,不得评列乙上以下。”第6条第1项规定:“考绩在甲等以上者,按现阶俸级
给与1个月俸给总额之1次奖金;已晋至本阶最高俸级者,给与2个月俸给总额之1次奖金。
考绩为乙上者,按现阶俸级给与半个月俸给总额之1次奖金;已晋至本阶最高俸级者,给
与1个半月俸给总额之1次奖金。”足见军人受有申诫之处分者,对其考绩或奖金等权利将
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军人受申诫之惩罚,应属影响其权利之具体措施,且非显然轻微之
干预,依前揭说明,自得依法提起诉愿、行政诉讼,以落实有权利即有救济之宪法原则。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54号裁定意旨参照)
(三)原告系被告所属第六中队中尉区队长,其于112年10月6日17:45时以不检查厨房环境
为由,滥用职权诱使陈姓上兵帮忙买霄夜,经被告以112年11月10日令核定其申诫1次惩罚
,依前揭说明,应属影响其权利之具体措施,且非显然轻微之干预,自得依法提起诉愿、
行政诉讼。
原告提起诉愿,并未逾诉愿期间:
(一)按行为时(113年8月14日修正前)国军官兵权益保障会审议要点第3点规定:“(第1
项)本要点所定权益保障案件,范围如下:(一)本要点所定权益保障案件,范围如下:(
一)遭受不当管理措施或处置。(二)其他个人权益受损。(第2项)前项所称权益保障案
件,不包括应循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诉愿、教师评议或国家赔偿及劳资争议等程序救
济者。不服陆海空军惩罚法所定悔过、检束、禁足、罚勤及罚站者,亦同。(第3项)第1项
第1款所定管理措施或处置之类型如下:(一)显然轻微之惩罚。……。”此条文第3项第
1款规定于113年8月14日修正删除,其修正理由略以:“因应司法及实务见解变更,参考
行政院秘书长113年7月18日院台诉字第0000000000号函示‘记过、申诫惩罚均非属显然轻
微之干预而为行政处分,得提起诉愿救济’,现行规定第3项第1款‘显然轻微之惩罚’,
依110年9月7日本点修正说明三,系指不影响身分变更或财产上请求权之‘申诫、记过(
不含大过)’惩罚,现依行政院秘书长上开函示意旨,不服上开惩罚种类,得提起诉愿救
济,非权益保障案件范围,爰予删除。”
(二)被告系争申诫1次惩罚,应属影响其权利之具体措施,且非显然轻微之干预,得依法
提起诉愿、行政诉讼,非属权益保障案件,已如前述,被告以申诫处分属显然轻微之惩罚
而为内部管理措施,依行为时国军官兵权益保障会审议要点第6点规定,以原处分告知得
于管理措施或处置送达或知悉之次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审议,核属告知有误,依行政程序
法第98条第3项规定:“原处分机关未告知救济期间或告知错误未为更正,致相对人或利
害关系人迟误者,如自处分书送达后1年内声明不服时,视为于法定期间内所为。”则原
告虽因逾期申请审议,经权保会为不受理决议,惟因原处分告知救济期间错误,其于112
年11月14日收受原处分,于113年5月27日提起诉愿,应视为于法定期间内所为。
二、原告所为是否该当惩罚法第十五条第十四款“其他违失行为违反已送立法院备查或国
防部颁定之法令”、国军军风纪维护实施规定第二十九点第一项后段“言行不检”?
答:是。
(一)应适用的法令:
1、陆海空军惩罚法
(1) 第2条:“本法所称现役军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现役之军官、士官及士兵。
”
(2) 第8条第1项:“办理惩罚案件,应视违失行为情节之轻重,并审酌下列事项:一、行
为之动机、目的。二、行为时所受之刺激。三、行为之手段。四、行为人之生活状况。五
、行为人之品行及智识程度。六、行为对领导统御或军事纪律所生之影响。七、行为人与
被害人之关系。八、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九、行为所生之危险或损害。十、行为后之
态度。”
(3) 第12条第6款:“军官惩罚之种类如下:……六、申诫。”
(4) 第15条第14款:“现役军人有下列违失行为之一者,应受惩罚:……十四、其他违失
行为违反已送立法院备查或国防部颁定之法令。”
(5) 第30条:“(第1项)权责长官知悉所属现役军人有违失行为者,应即实施调查。(第2
项)调查时,对行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应一律注意。……(第4项)调查结果认为有施以
撤职、降阶、降级、记大过、罚薪或悔过惩罚之必要时,应由主官编阶为上校以上之机关
(构)、部队或学校召开评议会决议之。……”
2、陆海空军惩罚法施行细则
(1) 第5条:“……平时各级指挥官对配属单位、作战管制单位、指挥单位官兵之惩罚,
应建议其原隶属单位办理。”
(2) 第6条:“(第1项)惩罚案件依本法第30条第4项规定应召开评议会者,其决议事项经
权责长官依同条第5项规定交回复议时,应再召开评议会。(第2项)惩罚案件经实施调查结
果,认有施以撤职、降阶、降级、记大过、罚薪或悔过以外之惩罚,于有必要时,得经权
责长官核定,由主官编阶为上校以上之机关(构)、部队或学校召开评议会。……”
3、国军军风纪维护实施规定第29点第1项后段规定:“违规(一)……言行不检。”
(二)经查,原告身为被告所属第六中队区队长,平日负有巡视厨房督导环境卫生任务,其
于112年10月6日17时45分许,以不检查厨房环境为由,滥用职权,藉以诱使补给陈姓上兵
帮忙买宵夜之行为等情,业据陈姓上兵陈称略以:“112年10月6日17时45分集合时,警卫
长飞弹上士张致珩询问各部门有没有人要担任宵夜公差帮忙采买,当下无需求人员。解散
后保修部门集合时,修护长(即原告)再询问有没有人要担任宵夜公差,部门没有人回应,
保修部门解散后,中尉修护长……向职说:‘今天有宵夜公差,如果你有要出去帮忙买的
话,今天就不检查厨房’,职担心修护长借由检查厨房时刁难,所以答应帮忙采买……因
为之前修护长检查厨房都很临时,而且很严格,感觉是一定要点到缺失,所以担心如果不
去采买,修护长之后会借由检查厨房时刁难,才会答应去帮忙采买”等语,有陈姓上兵之
晤谈暨家属联系纪录表及出具之事情经过报告书附卷可稽。
核与原告于事发后,于112年10月10日出具之事情经过报告书所载略以:“因于10月6日采
买公差由补给上兵陈(某)外出采买,职因当时说他去采买公差就不看厨房,……因职本周
连续假期也不打算校阅厨房,当时并未和补给上兵(陈姓上兵)说明清楚,导致让该员误解
为去宵夜公差就可以不用看厨房一事”等语,即原告亦不讳言确有向陈姓上兵陈称略以:
去采买公差就不看厨房等情相符。又参酌原告与陈姓上兵间LINE对话内容,原告称“帮我
煎一颗蛋蛋喔”,遭陈姓上兵婉拒后,立即称“今天没关瓦斯门喔”、“我有检查到”,
遭陈姓上兵告知非厨房人员自行开火可能有危险时,复称“看来修护不够硬(原告为修护
官,暗示自己应该更严格)。”及原告以准备素食餐点为由遭拒绝后,即称“什么规定”
、“没关系我们干部来讨论(吵)就行”,亦曾于群组称“厨房一周(7天),若同样缺失检
查到第3次,就写一张事经(事情经过报告书)来咯!”等语,亦有LINE截图附卷可稽,
堪认依原告与陈姓上兵上开互动情状,原告于112年10月6日向陈姓上兵陈称上开话语,自
足使陈姓上兵于是日担心若不担任采买宵夜公差,恐在厨房检查业务遭原告刁难之疑虑,
堪认原告确有以不检查厨房环境为由,滥用职权诱使陈姓上兵帮忙买宵夜之事实。
(三)原告固主张LINE截图内容与原处分惩处事实无涉,且无确切日期云云。经查,上开
LINE截图内容,系凭以证明陈姓上兵与原告间就厨房检查事宜之互动情形,以此等双方平
时互动情状之情况证据,据以判断陈姓上兵于本案是日情状下,是否会因原告上开话语而
受原告职权压迫诱使,并非以LINE截图直接证明本案原告滥用职权之事实,是原告上开所
指,尚难为有利于原告之认定。原告另声请传讯证人陈姓上兵(本院卷第209页),经查陈
姓上兵上开指述明确,且原告确有滥用职权诱使陈姓上兵帮忙买宵夜之事实业如上述,自
无传讯之必要。
(四)综上,足认原告确有于112年10月6日向陈姓上兵告如担任公差即不检查厨房之行为,
核有滥用职权、言行不检之情,该当国军军风纪维护实施规定第29点第1项后段“言行不
检”、陆海空军惩罚法第15条第14款“其他违失行为违反已送立法院备查或国防部颁定之
法令”之要件。原告否认有上揭滥用权势行为,并无可采。
三、被告作成原处分核予原告申诫一次之惩罚,有无违反比例原则,或有裁量怠惰与裁量
瑕疵等违法情事?
答:没有。
(一)惩处之本质在于维持团体内部之纪律,是一种纪律措施,依具体表现出来的行为优劣
进行考评,按情节轻重对应给予不同之处置,所着重者在于考核公务人员具体表现出来的
行为优劣以维持官箴。故公务人员之平时成绩考核、惩处,具有高度属人性,非他人所能
擅代,参酌司法院释字第382号、第462号、第553号解释理由意旨,均足见行政机关对于
所属公务人员所为考绩之评定、惩处,具有判断余地,应予以适度的尊重,而采取较低的
审查密度。(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6、840号、111年度上字第491、936号判决理由
意旨参照)。
(二)被告经实施调查结果,考量原告身为中队干部,本应为全体官兵表率,教导正确观念
及部队规定,却以诱导言语,诱使所属人员,致使所属人员以为得担任公差而免除厨房受
检,显有违其身为区队长之职务,复参酌被告近年惩罚相类案件惩度为“记过1次”,乃
就原告上开违失行为,依上揭陆海空军惩罚法第8条所列各款,审酌原告违失行为之动机
及手段、行为对军事纪律所生之影响、行为所生之危险或损害及行为后之态度等综合考评
后,认核予申诫1次惩罚且无召开评议会之必要,于112年11月7日签奉大队长何上校核定
后,以原处分核予申诫1次惩处,尚无违反比例原则,或有裁量怠惰与裁量瑕疵等违法情
事。
至于“不适服汰除”部分,则要看相牵连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诉讼庭一一三年度诉
字第一五六号”行政判决
提到的事由(争讼概要)是:
原告系被告所属第六中队中尉区队长,因有于112年10月9日19时许,骑乘机车外出至营区
外便利商店(通称超商)内饮用啤酒(约500ml),并于当日20时许,再骑乘机车返回营区
之行为(下称系争违失行为)。案经被告完成调查程序,认原告系争违失行为涉有陆海空
军惩罚法(下称惩罚法)第15条第14款及国军军风纪维护实施规定(下称国军风纪规定)
第29点第1款后段“言行不检”规定之情形,续于112年10月26日召开惩罚评议会会议审议
表决予以记大过乙次惩罚后,乃据以作成112年11月7日海锋一后字第1120007496号令(下
称原处分)核定原告“大过乙次”之惩罚。……(后略)
*该案最终结果同样是“驳回”
在被记了一个大过(喝酒)、一个申诫(滥用职权)后,考绩被评“丙上”,原则上是正
常的
但第二回的判决中,被告答辩提到“目前于钧院系属审理中”,因此先继续观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