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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tvbs
2.记者署名:
记者 林雅婷 顾守昌 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台南狼潜入国小偷拍女童上厕所 “证据确凿”法官这原因判无罪
4.完整新闻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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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男拿手机从隔间偷拍女童如厕。示意画面与本案无关。(图/TVBS)
台南一名施姓男子2023年7月潜入某国小厕所,拿手机从隔间偷拍女童如厕被发现,施男被
抓后警方依据监视器画面及查扣的影像档案将他移送法办,台南地检署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
防制条例起诉。案经审理,不过法官以不符合“性剥削”构成要件,比较接近“妨害秘密”
,但该罪属告诉乃论,因无人提告,判决施男无罪,可上诉。
根据判决指出,施男2023年7月31日下午潜入国小厕所,他躲在隔间里把手机放在隔板下方
拍下女童屁股、肛门等私密部位。怪异的偷拍行为,被另一位在厕所外等朋友的女童发现,
立刻向校方通报并报案。
警方循线调阅监视器找到施男,果真从手机查到他多次偷拍的影像,可恶的是,除了受害女
童外,还有其他3名身分不详的少年与儿童,当场查扣影像,讯后将施男移送法办。
案经审理,检察官根据相关证据,认为施男涉犯儿少性剥削条例中,第36条第3项“以违反
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提起公诉,但台南地院合议庭认为,施男偷拍行为
不构成“性剥削”要件,应为告诉乃论的妨害秘密罪。
由于该案被害人家长没有提出告诉,检方提出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被告构成性剥削罪,基于
“无罪推定”原则,判施男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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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欸 好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