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地院法官、律师、检察官涉入诈团案 监

楼主: Caress (爱抚)   2025-04-11 16:25:16
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杜冠霖
3.完整新闻标题:
地院法官、律师、检察官涉入诈团案 监察院弹劾送惩戒法院
4.完整新闻内文:
桥头地院法官石育恩,卷入同学、律师郑鸿威诈骗集团案件,去年遭台北地检署依照“洗钱
罪”嫌提起公诉。监察院今(11日)发新闻稿表示,近年来诈骗猖獗,政府已通过“打诈新
4法”及打诈纲领2.0版,以防制诈骗,惟竟有司法人员涉入诈团案,监察院通过纪惠容、王
丽珍、郭文东提案弹劾法官石育恩、检察官吴亚芝并移送惩戒法院。并建请法务部就多起年
轻律师介入诈团,积极追踪律师法之研修。
监察委员纪惠容、王丽珍、郭文东指出,依内政部警政署打诈仪表板113年8月至12月止,被
诈骗财损金额是629亿余元,又113年全年财损金额更高达1,332亿余元,司法人员居然涉诈
团案,此乃是社会难以容忍的事,有待司法系统自清自律。
三位委员调查发现,桥头地院候补法官石育恩涉诈团案,包括,非公务使用资料查询系统;
与诈团军师郑律师有现金330万元之资金往来且来源不明;石育恩受郑律师委托携带受派案
现金10万元,转交予黄律师等人的律师费。以上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6条
、司法院暨所属各机关使用识别码及密码查询院内网络资料作业注意要点第4点、司法院暨
所属各机关使用对外连线资料管理要点第4点第1款等规定。
监委续指,又有违法官社交及理财自律事项第3点规定:“法官应避免与律师……有财务往
来。”、法官伦理规范第5条规定:“法官应保有高尚品格,谨言慎行,……避免有不当或
易被认为损及司法形象之行为。”及第22条:“法官应避免……正直形象不相容之财物往来
。”违失情节重大,且毫无悔意,显已不适任法官之职务。
监委指出,吴亚芝身为检察官已知悉朱律师等人涉犯泄密、洗钱等罪,却仍积极鼓励朱律师
抢接诈骗集团的案件,未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
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亦不适任检察官之职务。
且石育恩及吴亚芝身为司法人员,却涉入诈骗集团案,有碍社会观感,核有重大违失,建请
惩戒法院依法官法第50条第1项第1款规定:“法官之惩戒处分如下:一、免除法官职务,并
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及第89条第1项规定:“本法……第50条……有关法官之规定,于
检察官准用之;……。”予以免职。
近年多起年轻的律师涉及诈骗集团之案件,监委纪惠容、王丽珍、郭文东调查发现,除郑律
师外,其他涉案之律师,尚未停止执行职务,法务部已于114年1月10日将律师法修正草案之
第7条(请领律师证书者,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法务
部得停止审查其申请。……。)及新增第74条第4~6项(律师暂时停止执行职务之期间,不
得逾2年、因期间届满再命停止执行职务之次数并无限制……等规定)之修正草案,函送行
政院,刻待行政院审议中,爰后续修法之情形,请法务部续行追踪研修,以维护委任人之权
益及司法制度之信赖。
三位监察委员亦追查法务部所属各地方检察署近3年稽核违规查询“书类系统”之处理情形
,其中,高雄地检署抽查件数5,786件,因身分证号或案号输入错误,高达2,495件,占43%
,确有不当,应予检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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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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