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谢宜容涉过失致死不起诉 检:难认法律因

楼主: jome222 ( )   2025-04-09 16:10:54
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赵敏雅
3.完整新闻标题:
谢宜容涉过失致死不起诉 检:难认法律因果关系
4.完整新闻内文:
(中央社记者赵敏雅新北8日电)劳发署北分署前分署长谢宜容涉过失致死获不起诉。检
方表示,吴姓公务员未申诉也未表达轻生念头,谢宜容难以知悉她不当领导与交办事项造
成吴员轻生,难认法律因果关系。
根据不起诉书指出,谢宜容称不会直接监督吴员,不清楚吴员工作状况及负担,她从未在
人事室所呈签每月加班超过20小时的名单上看过吴员名列其中。
谢宜容表示,民国113年1月底公文系统故障时,她希望可以想办法让系统稳定,不要再发
生这个问题,因此致电秘书室主任或副分署长时,她不知道吴员有在场,“当时我可能有
大声讲话,但没有辱骂”。
新北检方指出,依据多名任职北分署的人员证词,谢宜容确实在交办公事时,会有说话音
量大、情绪不稳定、以贬低他人词汇责备等情况,且她给予北分署人员非常大的时限压力
,即使是假日,仍会要求人员即时回复讯息,若未即时回应或达到工作标准,需承受她谩
骂及责难。
检方表示,吴员独立操持北分署资讯及资安工作又主责“智能就业服务专案”,另根据资
料,堪认谢宜容到任后,吴员工作负担确实增重,且因增加“智能就业服务专案”等AI(
人工智能)导入业务,工作时数与压力明显增加,每日工作14小时。
检方指出,去年12月11日“劳动部针对劳动力发展署北基宜花分署113年职场霸凌事件重
启行政调查报告”虽认吴员轻生与“工作遭遇”有关,但从刑事侦查的检察机关所适用严
格证据法则,与行政调查适用证据法则不同,刑法的结果犯(如过失致死罪责)以一定结
果之发生为必要,结果与行为间若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不负既遂刑事责任。
检方表示,此案应究明的是,谢宜容是否有机会意识到她的行为将引起吴员轻生想法,如
果有机会及有可能,她身为吴员最高直属主管,对于吴员在工作中安排至关重大、具有保
证人地位,应考量吴员性格尽责、即使被交办难以达成的任务仍使命必达等因素,让吴员
在合适工作量下工作。
检方指出,吴员即使承受上级压力或超过负担的工作负荷,仍会默默完成,也不会申报加
班时数,虽然曾向北分署人员提到处理“智能就业服务专案”的无力感,但只是简单几语
带过,未表达过轻生念头。
检方表示,谢宜容应难以从劳发署或北分署内部正式申诉、陈情管道或相关单位主管知悉
吴员因遭直接指责或承受上级层转的交办压力,以及不堪负荷“智能就业服务专案”,而
吴员也不曾显示类似想法,让谢宜容意识到应改善不当领导方式,并适当减轻吴员工作负
担。
依此,检方指出,吴员轻生与谢宜容的行为或有事理上关联,但在刑事责任相当因果关系
要件认定上,尚有落差,针对过失致死部分,予以不起诉。(编辑:戴光育)1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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