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内政部移民署近日要求陆配补缴放弃大陆户籍证明,造成许多已在台湾生活超过 20~3
0 年的陆配或其子女困扰一事,本办公室今日邀请移民署副署长及副组长前来说明,并讨论
可能解方。
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1条规定,自条例修正施行日起六个月内,注销大陆地区户
籍或放弃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并向内政部提出相关证明者,不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
该条例已于民国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相关行政处分早该完成。然而,今日因过去行政程序
执行不全,导致这场迟来 20~30 年的追缴,不仅让许多民众难以补办,甚至恐成“人球”
;即使得以补办,亦须承担不该由其负担的时间与费用。
因此本办公室提出以下四点诉求,请移民署审慎研议:
1. 凡于93年3月1日前已来台定居并取得身分证者,应予排除。
2. 由海基会先行清查是否仍具大陆户籍或持有大陆护照,再请当事人办理放弃。
3. 因户籍资料不可考等因素,致无法提出注销证明者,得由当事人切结,并经法院公证。
4. 办理期限应延长至少两年。
移民署代表答应将会将诉求带回,会同陆委会一起研议。
标记受影响的朋友,将消息带给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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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觉得移民署可能不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