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4-07 18:35:51※ 引述《novashine (立意良善 打假除怪)》之铭言:
: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 高等法院庭长邱忠义、法官陈勇松在连一鲍鱼前董事长钟文智案中,未裁定继续实施科
: 技监控,导致钟文智因炒作TDR案判刑确定后弃保潜逃,继高院自律决议将2人移送法官
: 评鉴后,近日有民众告发邱、陈2人涉嫌图利、枉法裁判等罪,台北地检署收案后,已
: 依法分案展开调查。
: https://i.imgur.com/Oh7lkcV.jpeg
目前感觉,“图利”部分是真的“查无不法”,毕竟找不到金流自然无法处理(然是否会
出现意料之外的笑话,则是另一回事)
但“枉法裁判”部分则不一定了,因为以表面证据来看,再配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
一四七四号判例所提“故意不依法律之规定而为裁判,质言之,即指明知法律而故为出入
者”等成立前提,的确无法排除嫌疑。
只是说到这,要先讲高明哲一案
当时的情况是,前最高法院法官萧仰归涉嫌违法关说,让其儿子在就肇事逃逸罪提出第二
审上诉时,可以获得无罪判决,经于“法官论坛”被揭发后,已受惩戒处分
他是历年来(直到现在)唯一曾因“枉法裁判”罪,而被公诉且受到实质审理的前高院法
官,可是从一审至三审都被判无罪
按照第二审时(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二年度上诉字第九三八号)提到的法律见解:
“判决书究系由合议庭之审判长或受命法官所撰拟,与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是否故为枉法
裁判,二者并无必然关联。又评议程序意在使审判合议庭内之各员交换意见,相互沟通
以获取共识、作为裁判基础,评议过程中各员意见均可能变动。”
因此套用过来这边,“使人犯脱逃”罪似乎更适合吧?
但反正权力在地检署方面,一般人不能任意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