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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an (僅供åƒè€ƒ)
2025-03-27 23:13:32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
邵心杰
3.完整新闻标题:
他趁小女友熟睡偷拍裸照无罪 高分院更一审改判3年7月
4.完整新闻内文:
陈姓男子3年前趁16岁女友熟睡,持手机偷拍她裸露胸部、下体及仅著内衣裤影像共22张
,小女友发现后报警,并删除影像且砸毁该手机,一审认他以违反本人意愿方法使少年被
拍摄性影像罪判3年7月,上诉后认与法条不符改判无罪,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一审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陈及律师上诉主张,案发时2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并非长辈,也无职务关系,并无基于掌
握地位不对等关系。女方曾生过小孩,与一般对性懵懂无知儿童、少年不同。又他拍摄照
片为女方睡觉时候裸露胸部或只穿内裤照片,然而,现在社会有时候会裸睡,这现象主要
是解放自己,而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范目的不符。
去年8月间,台南高分院认陈利用女方熟睡而不知情时所“偷拍”,并非他居于资源掌握
者地位,基于不对等权力关系,对女方施加手段所拍摄,即与“性剥削”含有在不对等权
力地位关系下压榨意涵不符。
且女方在睡觉过程中虽有裸露情形,但此仅为日常生活中睡觉的一般状况,并未有所谓姿
态淫荡或刻意强调性器官或性暗示情事,也与“猥亵”概念,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
,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描绘与论述联结,且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
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不符。二审改判无罪,检方不服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陈既在女方熟睡不知情情形下偷拍,依该行为情境,陈是否显然已处于得
以依己意对女方作为不对等权力地位?原判决认定该偷拍行为非基于不对等权力地位下所
为,已有可议。
最高法院指出,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相关法条来看,陈拍摄女方被拍摄情状似已
符合其构成要件,原判决以现时社会一般观念,睡觉时裸露部分下体、或仅著内衣、裤行
为,在客观上并非“施行足以诱起他人性(色)欲举动或行为猥亵行为”,说明陈偷拍行
为与相关条文构成要件不合致,也有斟酌余地。因而撤销原判决,发回台南高分院。
台南高分院更一审认为,陈既在女方熟睡不知情,也无从表达反对意思情形下拍摄女方裸
露下体、胸部,或仅著内衣、裤行为,已剥夺女方“同意被拍摄性影像与否”选择自由,
应认属“违反本人意愿方法”。
且依该行为情境,陈显然已处于得以依己意对女方作为不对等权力地位无疑。又女方既属
少年而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保护对象,且因处于不知情状态被拍摄性影像,与女
方有无性经验或生育,均不影响其应受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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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诉 字第 156 号判决 113.05.08
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113 年度 上诉 字第 1064 号判决 113.08.22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上 字第 4499 号判决 113.11.28
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113 年度 上更一 字第 62 号判决 1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