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替代役教召年限将放宽、次数也要增加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3-23 13:57:10
※ 引述《Calcifer (抹茶冻加兔子苹果)》之铭言:
: 上报快讯/陈凯贞
: 因应未来可能面临的非常事变与战时民防需求,内政部与国防部近期联手修订《替代役役
: 男服役期满后召集服勤实施办法》,大幅调整替代役演训召集规定。除了放宽召集年限与
: 次数,将年限延长至退役9年以上的替代备役人员,且增加“必要时”可视需求增加召集
: 次数、日数,同时也删除“全年受勤务召集总日数60天”的限制。
翻了一下行政院公报,看到的资料如下:(被删改部分用灰字显示、原文没有的用黄字)
第三条第一项
【修正前】
备役役男于户籍地接受编组,并受下列召集:
一、演训召集:于平时训练或演习时实施之,每次一日以内,必要时得延长为三日至五日
二、勤务召集:于非常事变或战时实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内,必要时得延长一次;全年受
勤务召集总日数不得逾六十日。
【修正后】
备役役男于户籍地接受编组,并受下列召集:
一、演训召集:于平时训练或演习时实施之,召集之范围、人数、时日及相关规定,由内
政部按年度计画于退役后八年内实施,同一年度以一次为限,每次五日以内,必要时
,内政部得视需要酌增年限、次数、日数。
二、勤务召集:于非常事变或战时实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内,必要时,内政部得视需要酌
增日数。
第七条第二项
【修正前】
需用机关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实施勤务召集时,应于预定召集日二十日前向内政部提
出申请。
【修正后】
需用机关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实施勤务召集时,应于预定召集日十日前向内政部提出
申请。
第七条第三项
【修正前】
直辖市、县(市)政府因处理非常事变或战时之急迫需要,于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备役役
男总人数十分之一及当次召集不逾五日之限制下,得实施勤务召集。
【修正后】
直辖市、县(市)政府因处理非常事变或战时之急迫需要,于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备役役
男总人数二分之一,得实施勤务召集。
第八条第一项
【修正前】
内政部依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列管备役役男人数及其分布状况,核定所申请勤务召集
之类别、队别及队数,并即命令应行编组召集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实施召集作业。
【修正后】
内政部依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列管备役役男人数及其分布状况,核定所申请勤务召集
之类别、队别及队数,并即命令应行编组召集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实施召集作业。
第九条第一项
【修正前】
直辖市、县(市)政府接获内政部实施召集作业之命令后,依核定事项查核列管备役役男
数据,转知有关乡(镇、市、区)公所印制召集编组交接名册五份、召集令及预备员通知
书;召集令及预备员通知书应于召集日十日前送达备役役男。
【修正后】
直辖市、县(市)政府接获内政部实施召集作业之命令后,依核定事项查核列管备役役男
数据,转知有关乡(镇、市、区)公所印制召集编组交接名册五份、召集令及预备员通知
;演训召集令及预备员通知书应于召集日十日前送达备役役男,勤务召集令及预备员通
知书应于召集日二日前送达。
第十条第一项
【修正前】
受演训召集备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检具证明文件申请免除当次召集:
一、因伤病经证明不堪应召。
二、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机关依法之处置致不能应召。
三、家庭发生重大事故,须本人处理。
四、下达召集令前已赴国外,或航行国外之船员正在航行中。
五、现任民意代表正值开会期中。
六、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校学生正值受课期间。
七、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应召。
【修正后】
受演训召集备役役男,合于应演训召集备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检
具证明文件申请免除当次召集。
第十条第二项
【修正前】
受勤务召集备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检具证明文件申请免除当次召集:
一、合于前项各款之一。
二、负家庭生计主要责任,且无兄弟姊妹,或有兄弟姊妹而已有逾半数在营服役。
三、役男家庭经核定为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
四、政府机关在职之荐任八职等以上编制内人员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学以上学校校长
、院长、系主任。
五、现任国防工业之专门技术员工,经审查核定。
六、已编为义勇警察、交通义勇警察、山地义勇警察、义消人员经编组机关出具证明。
七、正在办理救灾或救护伤患中之人员,经权责机关出具证明。
【修正后】
受勤务召集备役役男,合于应勤务召集备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二)所列原因之一,得检
具证明文件申请免除当次召集。
第十条第三项
【修正前】
申请免除召集人员由乡(镇、市、区)公所依规定迳予核处,并将处理情形报直辖市、县
(市)政府备查。
【修正后】
申请免除当次召集之案件,除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规定外,由乡(镇、市、区)公所迳予
核处,并将处理情形报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
第十条第四项
【修正前】
合于得免除本次召集而未申请者,于应召报到后,除有新发生原因或确属不堪行动者外,
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修正后】
受召集备役役男,依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得免除当次召集而未申请者,于应召报到后,除
有新发生原因或确属不堪行动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第十四条
【修正前】
召集日数逾一日者应以集中留宿为原则,召集日数以历日计算。
【修正后】
召集日数以历日计算。
第十六条之一(新增)
【修正后】
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除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七款、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第一项第十四款及第二项、第十三条规定外,于备役役男及相关人员召集期间之奖励、惩
处之种类、方式、申请救济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准用之。
【新增】
附件一:应演训召集备役役男事故表
一 :因伤病经证明不堪应召。
二 :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机关依法之处置致不能应召。
三 :家庭发生重大事故,须本人处理。
四 :下达召集令前已赴国外;或出国(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间,于下达召集令后始排定
   之出国(境)行程,不得申请免除当次召集。
五 :航行国外之船员正在航行中。
六 :现任民意代表正值开会期中。
七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校学生正值上课期间。
八 :现职警察人员、消防人员及移民事务人员。
九 :遭遇天然灾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无法于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内报到,或因而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正值重建期间。
十 :本人与配偶或亲属同时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之兄弟姊妹仅一人,同时接受替代役备役或后备军人召集,经择一免除当
     次召集。
   (二)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数以上应征召在营或为各军事学校在学之学生。
   (三)本人与配偶同时接受替代役备役或后备军人召集,经择一免除当次召集。
   (四)配偶于服役中。
十一:因参加考试、训练、讲习或工作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国家或私人机构举办之各种训练或讲习正值召集期间,未参加该训练或讲习,
     将影响其工作权益。
   (二)参加专科以上学校招生考试、公务人员考试或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或教师
     甄试,其考试前十日至考试日期正值召集期间。
   (三)担任替代役备役役男勤务编组管理中心干部,须于召集期间执行召集事务。
   (四)具原住民族身分,于召集期间适逢原住民族委员会公告之岁时祭仪放假日期,
     且担任祭典工作人员。
   (五)任教于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含专科学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现职专任教
     师或聘(任)期三个月以上之代理教师。
   (六)经常雇用员工数于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业,有二人以上员工同时接受召集,致
     生影响营运之虞,由该中小企业提出申请并择定半数以下员工免除当次召集,
     经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
   (七)具我国国家运动代表队选手身分,于国家运动代表队培训或比赛期间。
十二:其他无法应召之特殊情形,经直辖市、县(市)政府陈报内政部核准。
附件二:应勤务召集备役役男事故表
一:合于应演训召集备役役男事故表项目一至项目九所列原因之一。
二:负家庭生计主要责任,且无兄弟姊妹,或有兄弟姊妹而已有逾半数在营服役。
三:备役役男家庭经核定为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
四:政府机关在职之荐任八职等以上编制内人员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学以上学校校长
  、院长、系主任。
五:现任国防工业之专门技术员工,经审查核定。
六:已编为义勇警察、交通义勇警察、山地义勇警察、义消人员经编组机关出具证明。
七:正在办理救灾或救护伤患中之人员,经权责机关出具证明。
八:任教于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含专科学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现职专任教师或聘
  (任)期三个月以上之代理教师。
九:其他无法应召之特殊情形,经直辖市、县(市)政府陈报内政部核准。
是说,免除征召的条件增多了
这样其实不算是一件坏事
只是在其他方面,既然可能有限缩到替代役役男的权益,基本上在考量的时候,势必要多
涵盖正职军人所享受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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