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8条第2项:
公司之经理人、清算人或临时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监察人、检查人、重整人
或重整监督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m。
公司法第218条:
(第1项)监察人应监督公司业务之执行,并得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抄
录或复制簿册文件,并得请求董事会或经理人提出报告。
(第2项)监察人办理前项事务,得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审核之。
(第3项)违反第一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监察人检查行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处新台
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m。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由证券主管机关处代表公司之董
事新台币二十四万元以上二百四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4项)前项情形,主管机关或证券主管机关并应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继续令
其限期改正,并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
第 219 条
监察人对于董事会编造提出股东会之各种表册,应予查核,并报告意见于股东会。
监察人办理前项事务,得委托会计师审核之。
监察人违反第一项规定而为虚伪之报告者,各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