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yuer: “有“视察”的法源依据吗? 223.137.89.136 03/15 11:33
视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16 条;监狱行刑法第6条、第8条;羁押法第5条、第6条,视察
的目的是:
1. 羁押是否符合合法程序 => 本案羁押是笑话一则
2. 被羁押者是否遭受不当对待(如虐待、暴力、违法惩罚) => 笑话一则
3. 生活环境是否符合人道标准
4. 是否有未经法律许可的限制或强制措施
所以视察不用谕知法院,也不需录影跟纪录,若作为突袭检查是否遭受不人道待遇可以不
需提前通知监狱或看守所
如果检察官在外开侦查庭(例如在医院、监所或其他特殊场所进行侦讯),通常不需要事
先谕知法院,但视情况可能仍需向法院报告或取得核准。
在外侦查庭涉及羁押或强制处分,若侦查中有羁押、延长羁押、搜索、扣押等,则须向法
院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 100 条、第101条(拘提、羁押),若检察官在外开侦查庭涉及拘提或羁押
被告,则必须经法院核准。
所以我就问啊
林检察官去医院不管你是视察还是侦讯,你谕知法官了没?
不要自打脸喔,视察不用纪录所以不用书记官,请问你带书记官去的目的为何?带了书记
官即为侦查庭,那你跟法官申请了吗?
笑话一则
以上,心存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