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2-27 13:44:48※ 引述《eric2016 (给范妇上夹棍)》之铭言:
: 如题,这次积极推动堪比数位中介法2.0的“反歧视法”的其中一位邱伊翎,身份同时也
: 是废死联盟推动执委:
: https://i.imgur.com/4Y7rYqm.jpeg
: 不知若真成功立法,以后杀人放火的死刑重罪犯,也会同女权荡妇、爱滋毒甲、呼麻毒虫
: 全都列入禁止歧视的特权族群吗?
: 强制输入白左废死退步价值洗脑社会的大时代,各位乡民准备好喜迎了吗?
需要思考的是,草案第三条 条文内容:
第一项 本法所定受保护特征,包括种族、身心障碍、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及其他法
律所定禁止歧视之特征。
第二项 本法所定种族,包括种族、肤色、世系、原属国、民族本源、原住民族。
第三项 本法所称身心障碍,指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长期损伤者,其身体系统构造或
功能之损伤或不全导致显著偏离或丧失,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影响其活动及参
与社会生活。
第四项 本法所定性别,包括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及性倾向。
第五项 基于怀孕、分娩或哺乳之歧视,视为基于性别之歧视。
立法说明:
一、参考国外定有综合性反歧视法之立法例,各国反歧视法所规范之受保护特征均采列举
而非例示规定。本法第二章规范大众交易、就业及教育之领域,不得基于种族、身心障碍
、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而为歧视或骚扰,其所定之五种受保护特征,系基于下列考量:
(一)于我国社会中,特定群体基于种族、性别、身心障碍特征,确有长期处于历史性、
系统性、结构性不利处境之情形,且我国已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并制定
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故有就该等特征进
行规范之必要。
(二)宗教信仰乃构成个人认同之要素,且内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信念及精神之层
次,应受绝对之保障,并参考外国综合性反歧视法立法例均将宗教信仰列为受保护特征,
爰将其纳为本法之受保护特征。
(三)鉴于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于部分大众交易、就业领域易遭受歧视,另参考外国综合性
反歧视法立法例亦均将年龄列为受保护特征,爰将年龄亦纳为本法之受保护特征。
其次,我国现行已有多部法律依其立法目的、规范领域定有禁止歧视条款,为使其他法律
所定禁止歧视规定之受保护特征与本法第二章所定之五种受保护特征于本法能获得同等之
民事救济保障,爰第一项规定受保护特征包括“种族、身心障碍、性别、年龄、宗教信仰
”及“其他法律所定禁止歧视之特征”。
二、按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公约称:‘种族歧视’者
,谓基于种族 (race)、肤色 (color)、世系 (descent)或原属国 (national origin) 或
民族本源(ethnic origin) 之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
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之承认、
享受或行使。”又我国宪法已明文保障原住民族(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十一项及第十二
项前段参照),爰于第二项明定种族此一受保护特征涵盖之范围,包括种族、肤色、世系
、原属国、民族本源、原住民族。原住民族系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定既存于
台湾而为国家管辖内之传统民族,复依宪法法庭一百十一年宪判字第十七号判决,宪法所
保障之原住民族,应包括既存于台湾之所有台湾南岛语系民族;举凡其民族语言、习俗、
传统等文化特征至今仍然存续,其成员仍维持族群认同,且有客观历史纪录可稽之其他台
湾南岛语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愿,申请核定其为原住民族。另参考欧洲法院判决(
Case C-668/15, Judgment of 6 April 2017),有共同之民族本源系指具有共同之语言、
文化、历史、传统等特征而可得特定之群体,惟是否具有共同之民族本源而属同一民族,
无法仅依单一因素(例如讲同一种语言)而为判断,应依前开要素为整体综合判断。
三、第三项身心障碍之定义系参酌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一条而定之。因本法之立法目的
为消弭歧视,而非身心障碍者之全面权益保障,故本法身心障碍之定义,不以领有身心障
碍证明者为限。又基于身心障碍之歧视,不限于对目前有身心障碍者之歧视,亦包含对目
前虽无身心障碍但过去曾有身心障碍者之歧视(英国二零一零平等法第六条参照)。
四、第四项参考性别平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明定性别之范围,包括性别、
性别特质、性别认同及性倾向。
五、为保护女性免于因怀孕、分娩或哺乳而受有歧视,爰参考英国二零一零年平等法第十
七条规定,于第五项明定基于怀孕、分娩或哺乳之歧视,视为性别歧视。
整个看完,没有发现与“犯罪历史”相关之部分
因此理论上要“歧视”前科犯、死刑犯等,只要不是出于针对罪犯人种的刻板观念,基本
上就算推出了新法,也阻止不来。
但要称作是“白左”的固执前,其实更需要研究的是
言论自由并非无限上纲,没有极限时将形同在公法(刑事、行政)与私法(民事)上的一
大挫折
诸如“干X娘”之类的脏话满天飞时,人性价值观的泯灭自然必成定局。
现实世界应该是“择优执行”,看到好的就当吸收为己用
而不是走回头路,因为单纯的谈不拢而互相动武,否则只会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