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引擎发动车内吸毒被警揪出 他辩“停车才

楼主: yukihira (Race Against Time)   2025-02-24 13:37:01
引擎发动车内吸毒被警揪出 他辩“停车才吸未毒驾”…法院判无罪
联合报/ 记者 袁志豪/台南即时报导
李姓男子深夜违规停车在机车道,当时引擎发动中,员警上前盘查,测出他毒品反应呈阳
性,台南地检署检察官认定李毒驾,依公共危险罪起诉;李辩称他只是单纯坐在车上饮用
毒品,没有开车,台南地院认为检察官并未提出李吸毒后有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行为,判李
无罪。
判决书指出,李姓男子去年8月14日凌晨将汽车停在台南市官田区台一线与南120线路口机
车道上,引擎呈现发动状态,竟当场在车上饮用安非他命毒咖啡包;辖区警方巡逻经过,
见他深夜于路口违规停车,上前盘查,查获安非他命毒咖啡二包。
警方采集李的尿液送验,结果呈现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分别为1413ng/mL以及7-胺基
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阳性反应,分别为1301ng/mL、10640ng/mL,已涉犯毒驾,
依公共危险罪移送法办。
检方侦讯及法院审理时,李均矢口否认,辩称将汽车停在路边后才施用毒品,开车前没有
吸毒,饮用后就没开车了。
法院说明,不能安全驾驶罪条文中所谓“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有移动交通工具意思,
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动动力交通工具,应以行为人处于操纵、控制动力交通工具状态,
并使其运动、行进始符合“驾驶”之文义。
因此,引擎发动只是用车人可能即将开车、正在开车、刚停好车,在停车状态下,为开冷
气、检修等,亦必须发动引擎,未必代表有移动车辆行为;尚不能仅以车辆引擎发动,认
为必然有移动车辆驾驶行为。
法院指出,检察官主张李姓男子是在交岔路口服用毒品后,才开车至机慢车道临时停车,
为李否认,且无证据佐证;即使李遭盘查时,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但发动引擎单纯乘坐在
车上,并不会造成其他往来人车之危险。
法院认定,李在服用毒品后并没有操控车辆移动,即使引擎发动,并无证据证明李有驾驶
动力交通工具行为,尚难迳以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3款之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
相绳,判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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