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夫妻照算工时!老板娘讨17年加班费 1原

楼主: Gunbuster (勇往直前)   2025-02-22 09:59:01
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黄翊婷
3.完整新闻标题:
夫妻照算工时!老板娘讨17年加班费 1原因输了
4.完整新闻内文:
女子小凤(化名)提告要求阿哲(化名)支付她17年来帮忙摆摊卖小吃的加班费,共计312
万余元;但阿哲认为,小吃摊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小凤是老板娘不是员工,双方并非雇佣关
系。台南地院法官日前审理之后,认为阿哲的说词较为合理,因此裁定驳回小凤的告诉。
小凤在判决书中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从2003年8月至2020年3月间受雇于阿哲,帮
忙在夜市摆摊卖小吃,每天工作超过15.5个小时,每周5日,每月平均20日,若以每日1000
元薪资计算,换算时薪为64.5元,已经违反劳基法最低基本工资规定,因而决定提告要求阿
哲给付加班费,共计312万6300元。
阿哲则强调,小吃摊是他婚前创立的,婚后与小凤共同经营,收入大多用于家庭开销,每日
出摊和帐务管理小凤都有参与及介入,并未受到他的指挥监督;再者,小凤是以“自营作业
者”的身分向工会投保,所以小凤的身分应该是一般俗称的老板娘,双方并非雇佣关系。
而小凤在法院期间也坦承,小吃摊的帐务、收入都是由她和阿哲一起管理。台南地院法官认
为,小吃摊既然是小凤和阿哲共同经营、共同掌管帐务,收入便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况且
两人也都会从摆摊收入中拿取一部分当作生活费用,不能仅凭“阿哲用摆摊的钱帮小凤缴纳
劳健保费用”,就认为双方为雇佣关系。
法官表示,从现有证据看来,阿哲是基于夫妻关系,婚后同意与小凤共同经营小吃摊,小凤
并非受雇于阿哲,这部分的说词较可采信,最终裁定驳回小凤的告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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