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拟修法 采干净分手原则 再婚后不得请求前次婚姻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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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0日 周四 下午1:48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离婚制度相关草案,修正裁判离婚事由以及赡养费给付,包含夫妻五年
内累计分居期间达三年,双方均可向法院提离婚之诉;修法也明订,赡养费请求权,自离
婚时起两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另外,请求赡养费不限于无过失一方或是裁判离婚,以及再
婚后,不得请求前次婚姻赡养费。
黄世杰出席行政院会后记者会 行政院院会后记者会8日在新闻中心举行,法务部政 务次
长黄世杰(图)出席与会。 中央社记者谢佳璋摄 113年8月8日
法务部次长黄世杰(图)在政院会后记者会时解释,赡养费请求权因再婚而消灭,主要是
参考瑞士、德国法例,离婚后让关系单纯化,采取干净分手原则。(中央社资料照)
宪法法庭112年3月24日做出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指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规定限制
有责配偶诉请离婚,原则上合宪,但重大事由时间持续过长,导致个案过苛,则牴触宪法
,须两年内修法。
行政院会今天讨论通过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暨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7条之1修正草
案,后续将函请司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此次修法重点包含修正裁判离婚原因、明确
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调整赡养费制度,以及修正子女扶养义务及受扶养权利。
裁判离婚原因部分,草案删除近年离婚诉讼实务少有适用的要件,例如不治恶疾、重大精
神病、生死不明三年等事由;另依破绽主义精神,酌予放宽裁判离婚的要件,有责、无责
一方,皆得请求离婚;草案同时增订,分居一定期间的客观事实为离婚事由,明订五年内
累计分居期间已达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但草案也增订公平(苛刻)条款,也就是法院如果认为离婚对于拒绝离婚的一方显失公平
,斟酌一切情事,认为有维持婚姻之必要,得驳回离婚之诉。
赡养费制度,部分也有大幅调整,现行规定请求赡养费必须无过失且是裁判离婚,这次则
删除两个要件,藉以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意旨,未来请求赡养费
,将不限于无过失的一方始得请求,也不限于裁判离婚,而是离婚后会生活陷于困难,以
及离婚时就业能力已减损或就业机会减少者,也得请求赡养费,避免经济弱势的一方,在
婚姻结束后,受到经济冲击。
草案也有但书,前项赡养义务人因负担赡养义务,而不能维持生活,或不能履行其对直系
血亲之扶养义务者,可减轻或免除其义务。
现行赡养费请求权时效,未有明文规定,草案则明定,赡养费请求权,自离婚时起两年间
不行使而消灭。
而赡养权利人虽然可以请求赡养费,但赡养义务人也有免除或减轻义务的空间,包含赡养
权利人对赡养义务人或其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行为等,或有事实足认给付赡养费对于赡养义务人显失公平,法院得依赡养义务人的请求
或依职权减轻或免除其给付义务。
此外,赡养费的请求权以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给付,未来也将因赡养权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
灭。换句话说,再婚后就不得请求前次婚姻赡养费。
法务部次长黄世杰在政院会后记者会时解释,赡养费请求权因再婚而消灭,主要是参考瑞
士、德国法例,离婚后让关系单纯化,采取干净分手原则。
草案也修正直系血亲“尊亲属”及“卑亲属”负扶养义务及受扶养权利的顺序为同一顺序
,以维衡平。
(责任主编:庄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