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2-20 15:09:58※ 引述《JQK2 (ACE)》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黄婉婷/台北即时报导
: 民法规定婚姻破裂有责一方不准诉请裁判离婚,遭判决违宪,行政院会今拍板“民法”相
: 关修法,增订未来夫妻5年内分居3年即可请求离婚,并新增赡养费请求权时效为2年,养
: 不活自己的人可减免,若“再婚”将不得请求前配偶支付赡养费,且修法可溯及既往。
: 法务部次长黄世杰补充,尽管赡养费规范有所调整、增订,但与子女抚养费各自独立,并
: 无相关。
按照讨论文件:
一、背景:
宪法法庭一一二年宪判字第四号判决略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项但书规定(
限制唯一有责配偶请求裁判离婚)原则合宪,惟其可能导致个案显然过苛之情事部分
违宪,谕知相关机关应自该判决宣示之日起二年内(一一四年三月廿二日前),依该
判决意旨妥适修正之。
二、草案涉及条文数:
┌───────┬───┐
│ 类别 │ 条数 │
├───────┼───┤
│ 裁判离婚 │ 3 │
├───────┼───┤
│ 剩余财产分配 │ 1 │
├───────┼───┤
│ 赡养费 │ 7 │
├───────┼───┤
│ 子女抚养费 │ 6 │
└───────┴───┘
三、修正效益:
・完善我国离婚制度
・保障离婚双方权益
・符合国际公约规范
顺带一提,《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民法》修正案中,再婚后请求权消灭的赡养费是否包
括子女抚养费、该如何拆分等,而法务部次长回应:
赡养费的规定分为很多种,若非基于生活困难或就业机会减损等前提,且非法院判决,而
是双方自行约定的赡养费,其实不受这些条文的限制。当然双方约定的定性要看具体的条
款及情状来判断,而法律上所说的赡养费,与子女的抚养费用是分开的,完全是两回事。
本规定参酌瑞士、德国等地的立法后,基于认为关系应单纯化,才行“干净分手”原则。
不过说来有点奇妙,且没人注意到:
日前开始恢复之手语导播服务,现阶段似乎是以轮班的方式处理,前期是台北市政府听语
障沟通服务提供,今天却换成卫生福利部协理,这部分可能要怀疑“删冻预算”争议,恐
怕已经对中央部会产生“免疫”效应了...
: 推 magamanzero: 且修法可溯及既往....法律不是..算了 60.248.126.193 02/20 14:17
这毕竟涉及私法上的财产权问题
因此才会要回溯到“没有”的时候,可以主张对方无权讨要赡养费(毕竟找到新的另一半
后,可以请对方“包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