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拟修《民法》 5年内分居3年可离婚、再婚不能拿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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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法务部在去年公告“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预计明(20日)于行政院会讨论通
过,送立法院审议。根据草案,将放宽离婚条件,未来只要夫妻在5年内分居3年即可请求
离婚;并新增赡养费的相关规定,明订赡养费请求权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给付,因赡养权利
人再婚、或死亡而消灭。
根据草案,列出5种样态若发生之一,他方得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包括第一,与配偶以
外之人合意性交;第二,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第三,夫妻之一方以恶意
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第四,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第五,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
而草案也明订,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或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者
,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可依状况审酌,若认为离婚一事对于拒绝离婚
一方显失公平时,认为有维持婚姻之必要,得驳回离婚之诉。
此外,针对赡养费部分,草案也增订,赡养费请求权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给付,因赡养权利
人再婚或死亡而消灭。
草案指出,按夫妻互负扶养之义务乃民法第1116条之1所明定,赡养权利人再婚时,依上
开规定,即可获再婚配偶的扶养,为免赡养权利人因此享受双重扶养利益,并参酌德国、
瑞士立法例关于赡养费采“干净的分手”(cleanbreak)原则,以使身分关系单纯化,其
对前配偶之赡养费请求权,自应于再婚时归于消灭。
原文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219/29117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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