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pcgov (新北市政府)》之铭言:
: 2001年璩美凤光盘事件很多人应该还记得。
: 璩女士分别和两位男士的性爱画面,被他的闺蜜以针孔相机偷录,然后公诸于众,轰动社
: 会。
: 当时有朋友也把资讯传到我的电脑,我看都没看,立刻删除,至今不知道光盘内容如何。
: 为什么我拒绝观看?因为偷拍是下流的犯法行为,散布于众更是罪大恶极。如果我也跑去
: 看,岂不是成了偷窥的共犯?
: 记得我当时对这件事情感到非常厌恶。我当时想,如果这个光盘的主角是我的姐妹或女儿
: ,我会去看吗?因此幸灾乐祸的跑去看光盘,其同理心不够,道德水准有问题。
: 我们知道,生命、财产、自由、隐私等等,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不容任意剥夺或侵犯。
: 认真维护基本人权,大家才可能彼此尊重,社会才可能祥和幸福。像中共这样不尊重人权
: 的社会,即使有了一些臭钱,人人还是活得颤颤惊惊,感觉朝不保夕。即使你当上了国防
: 部长,甚至国家主席,你也可能一夕失踪,从人间蒸发。
: 在法治国家,检调人员办案,如果没有法院的许可,对嫌犯也不得任意偷拍、监听。许多
: 国家更严格规定,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无效,刑求取得的证词也无效。这都是为了保障
: 人权。
: 谢寒冰不知道从哪里弄来了我以前的一些私人照片,对外散布,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已经
: 犯法。将照片变造,让我看起来不雅,当然罪加一等;他的目的,是为了妨碍罢免,更违
: 犯了选罢法104条,最高可处七年的重罪。
: 谢寒冰不知道自己已经严重触法,还得意洋洋,说他的照片都是真的。真的又怎样?你是
: 谁?你有什么身分资格任意散布我的隐私?如果别人也这样对你,或对你的家人,你还会
: 得意洋洋吗?
: 我合理推测,这是中共非法取得的个人隐私,交给谢寒冰充当打手,意图诽谤我的声誉、
: 阻碍这次罢免。
: 我会受到这些下流手段的干扰吗?当然不会。
: 谢寒冰不尊重人权的卑鄙行为,让大家更能认清,在幕后操盘的中共,就是这种货色。这
: 会让大家更体会到大罢免的必要性。
: 大家站出来吧!这场罢免,不仅是民主和极权之战,自由和奴役之战,也是保护人权和迫
: 害人权之战,更重要的,这是一场善良和邪恶之战。
: 这场战争,我们绝不能输!
: 嘘 KadourZiani: 真的又怎样xdddddd 27.53.136.96 02/19 18:05
:
尝试消化了一阵,还是不能理解
“深度伪造”虽然确实令人痛恨,但证明的方法还没确实揭露,就一直在对外放话(且还
发到第四篇了)
一切还在原地打转,个人是不信能做到最大效益的发挥...
但无可否认的是,被撕裂的社会,终究是很难复原的(甚至全面作成“大和解”,更是遥
不可及的梦)
为了这种节外生枝的鸟事,而与讨厌的人纠缠不清,根本无法明白指诉任何一件事,反而
使自己深陷泥沼之中。
不管内容孰真孰假,都说要交给地检署、法院调查了,此后却仍持续互相伤害,吃瓜子看
热闹的只会助威,但不了解真实案情,让现有的问题更加剧啊!
反正某些劝说的话,总是无法为这些人所吸收
至于所述的《独家报导周刊》事件,全案经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零六号判决上
诉驳回而确定
当时内容叙述如下:
原判决综合全案卷证资料,本于事实审法院之推理作用,认定上诉人等有其事实栏所载之
犯行,因而撤销第一审关于丙○明知为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谈话之内容而散
布及甲○、乙○○部分之判决,依牵连犯、想像竞合犯从一重改判论处甲○、丙○共同明
知为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谈话之内容而散布;依想像竞合犯从一重改判论处
乙○○共同明知为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谈话之内容而贩卖罪刑(乙○○缓刑
三年),已详细说明其所凭之证据及认定之理由(按上诉人等行为后,刑法部分条文虽已
修正,并删除牵连犯之规定,但本件以行为时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另刑法第二百三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妨害风化及同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加重诽谤部分,系不得上诉第三
审之案件,详后述)。对于上诉人等所为之辩解,并已叙明:
⑴甲○系“独家报导”之发行人、丙○为行销处处长、乙○○则为总编辑。缘丙○于九十
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以四百元之价格在光华商场购得他人所窃录璩○○与曾○○之性爱
VCD一片。同日晚间七、八时许,丙○与甲○在“独家报导”办公室内以电脑观览后,
明知上开光盘系他人窃录璩○○与男子在床上非公开性爱行为之猥亵画面,为提高该杂志
之销售量,甲○乃基于营利之意图,决定附随在第六九八期予以制造、散布、贩卖,亦即
于零卖时随刊附送,长期订户则加收一百元,并指示丙○寻找厂商重制该光盘。丙○遂与
甲○共同基于犯意之联络,于同年月十五日经由不知情之杨○○介绍,以二十二万六千元
之代价委托不知情之欣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欣进公司)业务主管张○○重制三万片光盘
,欣进公司再复委托由不知情之中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胡○○(已于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日死亡)予以重制。甲○并在“独家报导”第六九八期之封面,亲下“情史不断绯
闻缠身璩○○欲海无边政商名流一网打尽”、“璩○○、曾○○床上激情原音呈现”之标
题,且分别以“宗年”、“王台生”之笔名,撰写主标题为“我如何取得璩○○通奸LIVE
VCD 之阴错阳差篇”、副标题为“表兄弟阋墙阴错阳差李代桃僵”(下称阴错阳差篇);
及标题为“璩○○曾○○床上激情原音呈现之有声有色篇”(下称有声有色篇)之文章二
篇交给乙○○刊载,于文章中将璩○○与曾○○性爱光盘指为“春宫”影片,并以“表兄
弟阋墙”、“李代桃僵”等词句,影射璩○○与男人间之关系复杂。乙○○为总编辑,有
筛选文章、决定刊登与否及修改文章内容之权限,于阅览后知悉该二篇文章之内容,其中
“阴错阳差篇”系描述取得璩○○与曾○○性爱光盘之缘由,及璩○○与曾○○爱抚、性
交之过程,且将璩○○视为“春宫”女主角;“有声有色篇”则将璩○○与曾○○性爱光
碟中之全部对话内容,逐字译为文字,从该二篇文章之内容,显然明知璩○○之性爱光盘
系遭人窃录,文章之内容系描述、重现该光盘内之性爱活动及谈话,纯粹以私人之“八卦
”、“春宫”为出发点,足以贬损璩○○名誉之事,且与公共利益无关,乙○○竟未将前
揭足以毁损璩○○名誉之该二篇文章予以剔除、删改、修饰或不予刊登,而与甲○基于默
示之犯意联络,将该二篇文章交与无犯意联络且无实质修改权及决定权之其他工作人员完
成付印,而于第六九八期(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七日)发行。经由销售之通路流
入市面,而以文字传述足以毁损璩○○名誉之事,并随刊散布、贩卖璩○○与曾○○之性
爱光盘等情。业据被害人璩○○、曾○○指证在卷,并有如原判决附表一、二所示之证物
扣案可稽,上诉人等亦承认前揭事实之经过。
⑵甲○虽辩称,告诉人璩○○已于第一审撤回对蔡○○之告诉,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九条规定,其撤回之效力应及于甲○云云。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前段固规定,告
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然此条文所指共犯,系
指共同实施(实行)犯罪者而言。按蔡○○部分,系被诉与郭○○共同窃录璩○○与他人
在床上性爱非公开之活动及谈话,而涉有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嫌(
依同法第三百十九条规定,该条之罪须告诉乃论)。而甲○系因丙○从市场购得璩○○之
性爱光盘后,予以制造(重制)、散布、贩卖,被诉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二第三项之罪(
该条非属告诉乃论),故甲○与蔡○○之间,并无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系分别犯不同之
罪),即非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称之共犯。则璩○○虽于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
日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前),撤回对蔡○○之告诉(蔡○○部分业经第一审判决公诉不受
理确定),但该撤回之效力不及于甲○等人,甲○辩称伊之部分亦应为不受理之判决云云
,自有未合。
⑶本件系丙○于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以四百元之价格在光华商场购得他人所窃录璩
○○与曾○○之性爱光盘一片。同日晚间七、八时许,丙○与甲○在“独家报导”办公室
内以电脑观览后,为提高“独家报导”之销售量,甲○乃决定附随在第六九八期予以制造
、散布、贩卖,并指示丙○寻找厂商重制该光盘,嗣以二十二万六千元之代价委托不知情
者重制三万片等情。迭据丙○于检察事务官询问时及第一审侦审中坦承不讳;核与甲○在
第一审侦审中供述之情节相符,因该光盘是向摊贩买的,很便宜,所以没有付费给丙○。
甲○与丙○就制造(重制)该性爱光盘,并在“独家报导”第六九八期随刊附送、贩卖,
应有犯意之联络及行为之分担。丙○嗣后在原审虽辩称该光盘是社会组副主任秦○○自外
界取得,非伊在光华商场购得。甲○亦附和其词,改称:“(该性爱光盘)不知是何人拿
回来的,放在伊桌上,后来伊辗转得知是秦○○拿来的”云云。证人秦○○亦证述:伊取
得璩○○之性爱光盘后,不知丙○如何得知,而向伊借用,伊即借给丙○等语。另陈○○
亦证称:伊知悉秦○○持有璩○○之性爱光盘。惟此部分供述,均与丙○、甲○在第一审
侦审中之陈述不符,显系嗣后翻异及回护之词,不足采信。况该片性爱光盘,无论其来源
为何(来自丙○或秦○○),均不影响丙○、甲○于观览内容后,决定予以制造(重制)
、散布、贩卖之事实。
⑷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二第三项对于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
论或谈话内容者,科以刑责。旨在保护个人之隐私权,免遭窥视、刺探后被公诸于世。尤
其男女在卧室内床笫间之性爱行为、谈话,更具有隐私性,其以窃录之方法取得者,更不
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公开示众,纵属新闻媒体亦不得假新闻自由之名,行侵害隐私之实,而
排除刑罚之适用。本件涉案之光盘系重制他人窃录璩○○及男子在卧室内床笫间之性爱行
为及谈话;“阴错阳差篇”、“有声有色篇”两篇文章,则系描述璩○○与曾○○爱抚、
性交之过程,及将对话之内容,逐字译为文字,而以文字之描述重现光盘内之性爱内容,
且载明:“从拍摄的角度……研判,男女主角可能被人以惯用的手法在镜子中放针孔摄影
机偷拍”、“经本刊鉴定,该VCD的女主角就是璩○○,男主角也确定是曾○○”。上
诉人等既明知上情,而仍执意为之,因认上诉人等应负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二第三项之罪
责,而以上诉人等嗣后否认犯罪,甲○且称其被诉部分应为撤回告诉之效力所及云云,乃
饰卸之词,不足采信等情綦详。上诉意旨对于原判决所为前揭论断,并未依据卷内资料,
具体指摘有何违背法令情形。
且查: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前段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
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所称“其他共犯”系指刑法第四章之正犯与共犯而言,包括
刑法第二十八条之共同正犯、第二十九条之教唆犯及第三十条之帮助犯,但不及于依刑事
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得合并审判,而无共犯关系之共同被告。本件共同被告蔡○○
系被诉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十九条规定,该条之
罪须告诉乃论;至于甲○系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二第三项之罪,该条并非告诉乃论之罪
。依检察官起诉之事实及原审认定之事实,甲○与蔡○○之间,并无共犯关系,仅系在第
一审合并审判之共同被告而已(另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加重诽谤部分,甲○与蔡○○
之间,亦无共犯关系,惟此部分系不得上诉第三审之案件,详后述)。从而璩○○于第一
审辩论终结前,对蔡○○撤回告诉之效力,不及于甲○等人。甲○上诉意旨,认为璩○○
对蔡○○撤回告诉之效力,应及于同案之“共同被告”甲○;及指摘原判决关于共犯之论
述两歧云云。非但与法律之规定不合,且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前段与刑法第二
十八条之规定亦有误解。
(二)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固规定,有罪之判决书应记载犯罪事实。惟该条文所称之“
犯罪事实”,系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具体社会事实,如犯罪之时间、地点、手段以及其
他该当于犯罪构成要件而足资认定既判力范围之具体社会事实而言(参考法院办理刑事诉
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一四四项)。至于其他之事项,如非构成犯罪事实之要素,而与犯
罪构成要件、刑罚加减免除,及特定犯罪事实之同一性等不生影响者,即非属前揭法条所
规定,应记载之犯罪事实。璩○○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对无共犯关系之共同被告蔡○○
撤回告诉,与上诉人等均无涉,而蔡○○部分业经第一审判决公诉不受理确定,不在原审
审判之范围,则原判决未在上诉人等之犯罪事实记载璩○○对蔡○○撤回告诉,自不生违
背法令之问题。甲○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未在犯罪事实记载璩○○对蔡○○撤回告诉,
其理由之叙述失所依据云云,显然误解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之内容。
(三)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二第三项之妨害秘密罪,旨在处罚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同法
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百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该罪之制造、散布、播送或
贩卖行为,不以首次泄漏秘密为必要。甲○上诉意旨,指称璩○○与男子之性爱光盘内容
,已先经其他媒体报导,“已经泄漏之秘密,不为秘密”,无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二第三
项妨害秘密罪之适用云云。系以自己之说词,任意指摘,并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又
本条项之罪,并非告诉乃论之罪,无须被害人曾○○告诉(另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之制造、散布、贩卖猥亵物品罪,亦非告诉乃论之罪,惟此部分系不得上诉第三
审之案件,详后述)。甲○上诉意旨,指称原判决认曾○○亦为被害人,但于论罪时置曾
○○未经合法告诉于不顾云云。显然将“被害人”与“告诉乃论”之定义混淆,亦非适法
之第三审上诉理由(至于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加重诽谤,因曾○○未提出告诉,原判
决未对此部分论罪,亦已详为说明,惟此部分系不得上诉第三审之案件,详后述)。
(四)本件系以二十二万六千元之代价,重制三万片光盘,平均每片之成本约七元五角余。
原判决认为,甲○以零售“独家报导”附送璩○○之性爱光盘,作为提高销售量之手段,
长期订户则另加收一百元,而有营利之意图,亦已详为说明。甲○上诉意旨,辩称无图利
之意思。系持凭己见,而为不同之评价。另否认有犯罪之故意,辩称报导璩○○之性爱行
为,旨在揭发失德丑行、端正政风、整饬吏治,并匡正社会风气,原审科以重刑,有失公
正、公平立场,深感遗憾云云,乃单纯事实之争执,均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
(五)原判决事实认定,丙○以四百元之价格在光华商场购得他人所窃录,璩○○与曾○○
之性爱光盘一片,与甲○在“独家报导”办公室内以电脑观览后,得知该光盘系他人窃录
璩○○与男子在床上为性行为之画面,甲○为提高该杂志之销售量,乃基于营利之意图,
决定附随在第六九八期予以制造、散布、贩卖,并指示丙○寻找厂商重制该光盘。丙○遂
与甲○共同基于犯意联络,以二十二万六千元之代价委托不知情者重制三万片,附随于第
六九八期“独家报导”发行等情。理由并说明,丙○与甲○居于主导地位,就上开犯行有
犯意联络、行为分担,为共同正犯。惟甲○于第一审判决后,已与告诉人达成和解,因而
于撤销改判时,仅对丙○量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按第一审系量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于上
诉审之判决业经本院撤销),前后并无龃龉。丙○上诉意旨,任意指称原判决事实与理由
矛盾,并非依据卷内资料执为指摘。
(六)关于刑之量定,系实体法上赋予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项,茍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条
各款所列情状,而未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亦未滥用其权限,量定之刑罚亦无显然失轻
或失重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为违法,以为上诉第三审之理由。原审如何依法审酌丙○
系“独家报导”行销处处长,为新闻从业人员,明知媒体之传播效力无远弗届,其未谨守
媒体之新闻伦理、道德良知,扭曲新闻自由之真谛,大肆重制侵害他人隐私权之性爱光盘
,附随杂志发行,经由行销通路流入市面,广泛流传,造成社会轩然大波,除侵害他人隐
私外,对社会亦产生不良影响,所生危害实属严重,丙○且与甲○居于主导地位等一切情
状,量处适当之刑,已详为说明,量定之刑罚,亦无显然失轻或失重之情形。丙○上诉意
旨,就原判决关于刑之量定,徒凭己见,对于已说明之事项及属原审裁量权之适法行使,
为不同之评价,任意指摘调查未尽、理由不备、理由矛盾、违反罪责原则云云,显与法律
规定得为第三审上诉理由之违法情形,不相适合。
(七)原判决认定,本件系丙○以四百元之价格在光华商场购得他人所窃录,璩○○与曾○
○之性爱光盘一片,与甲○在“独家报导”办公室内以电脑观览后,甲○为提高“独家报
导”之销售量,乃决定附随在第六九八期予以制造、散布、贩卖,并指示丙○寻找厂商重
制该光盘,嗣以二十二万六千元之代价委托不知情者重制三万片等情。迭据丙○于检察事
务官询问时及第一审侦审中坦承不讳;核与甲○在第一审侦审中供述之情节相符。丙○嗣
后在原审虽辩称该光盘是社会组副主任秦○○自外界取得,非伊在光华商场购得,并声请
传讯秦○○、陈○○、甲○等人。惟经交互诘问结果,证人等之供述,均与丙○、甲○在
第一审侦审中之陈述不符,显系嗣后翻异及回护之词,不足采信。况该片性爱光盘,无论
其来源为何(来自丙○或秦○○),均不影响丙○、甲○于观览内容后,决定予以制造(
重制)、散布、贩卖之事实,原判决已详为说明。丙○上诉意旨,曲解为原判决未说明前
揭证人等之证述不可采之理由,显非依据卷内资料执为指摘。
(八)乙○○上诉意旨以:原判决认定之事实,概与其实际工作职权不符,若因此入罪,实
属冤枉。伊初接“独家报导”总编辑仅一周余,不负责编务之执行。先前之决策,与伊无
关云云。并未依据卷内诉讼资料,具体指摘原判决不适用何种法则或如何适用不当,系以
自己之说词,重为单纯之事实上争辩,要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至于上诉人等其余上
诉意旨所指摘事项,或为枝节性之问题,或为单纯事实之争执,均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
由。上诉人等关于妨害秘密部分(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二第三项之罪)所为指摘,显与法
律规定得为第三审上诉理由之违法情形,不相适合。其等之上诉违背法律上之程式,应予
驳回。
又裁判上一罪案件之重罪得提起第三审上诉,其轻罪部分虽不得上诉,依审判不可分原则
,第三审法院亦应并予审判,但以重罪部分之上诉合法为前提,如该上诉为不合法,第三
审法院既应从程序上予以驳回,而无从为实体上判决,对于轻罪部分自无从适用审判不可
分原则,并为实体上审判。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所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
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为该法条所明定。本件甲○被诉妨害风化(制造、散布、贩
卖猥亵物品)、妨害名誉(对璩○○加重诽谤);丙○被诉妨害风化(制造、散布、贩卖
猥亵物品);乙○○被诉妨害名誉(对璩○○加重诽谤)部分,原审系分别论以刑法第二
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罪,并认分别与妨害秘密部分(刑法第
三百十五条之二第三项之罪)有想像竞合犯裁判上一罪关系,从一重依妨害秘密罪处断。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罪,核属刑事诉讼法第三百
七十六条第一款之案件,依上开说明,既经第二审判决,自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本件
妨害秘密部分之上诉为不合法,无从为实体上审理,已如前述,则对于轻罪之部分,自无
从适用审判不可分原则,并为实体上审判,亦应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当时还能作成判决,理论上已经够钦佩了
但如今历史背景不同,本来就不应该拿不同的案件,为自己被卷入的事情解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