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干你娘 在台湾杀两人出来继续杀人喔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2-18 09:24:34
※ 引述《seabox (吕雅筑)》之铭言:
: 干你娘这国家还有救吗
: 两年前新北市一名陈姓保全,
: 在超商门口看到同业,疑似想挖角对方遭拒绝
: 然后就把人打死
: 前科
: 包括1984年就曾犯杀人罪入狱,
: 1994年也曾犯下伤害致死罪,
: 却在出狱不到5年后,
: 又犯下杀人重罪杀死了第三人,
: 因此判他无期徒刑三审定谳,褫夺公权终身
: 三小 这国家是怎样?
: 杀第一个就斩首示众
: 就少两条人命了
上一个姓“陈”的,在家暴杀人案中还能被判无期徒刑
看了第三审判决书,没有实质审查是否符合得判处死刑的情况,且还援用《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老套言辞,作为驳回的理由:
“……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是提起第三审上诉,应
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系属法定要件。如果上诉理由书状并未依据卷内诉讼资料,
具体指摘原判决不适用何种法则或如何适用不当,或所指摘原判决违法情事,显与法律
规定得为第三审上诉理由之违法情形不相适合时,均应认其上诉为违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驳回。
本件原判决认定被告陈彦翔有如其事实及理由栏所载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家庭
暴力之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既、未遂各一罪)、杀人、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等犯
行,因而撤销第一审之科刑判决,改判仍依想像竞合犯之规定,从一重论以被告对直系
血亲尊亲属犯杀人罪,量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已详述其所凭证据及认定之理由
。”
而谈回这一案,目前只知道的说法是“判决认事用法没有违误、量刑妥适”,而检察官方
面在第二审没有提起上诉,因此不能主张死刑。
另外在判决行程方面:
案号 判决日期
高等法院 113国审上重诉3 113/11/06
最高法院 113台上5251 114/02/13
目前感觉到了快刀斩乱麻、速战速决之意
因此大概可以推断,多数法律审法官都是挺“废死”,无论怎样想都会拒绝处被告死刑的
类型(不管是否符合“情节最严重”)
进而不受公众舆论压力所影响...
顺带一提,“累犯”审酌部分,第二审提到:
查本件检察官于原审审理中就科刑资料调查证据时,已提出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111年度
执字第668号卷宗,并进而具体说明该恐吓危害安全卷宗与本案累犯之待证事实有关,以
及释明其执行完毕日期,足以证明被告前于109年3月31日因持刀追赶另案被害人而涉犯恐
吓危害安全罪,经原审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11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提起
上诉,经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551号判决上诉驳回确定,于111年2月10日易科罚金执
行完毕等情,可见检察官就被告构成累犯之事实,已为主张且具体指出证明方法。而被告
上开执行纪录,经原审审理时依法调查及辩论,足认被告前受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
以内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条第1项累犯之规定。另
原判决理由栏说明:考量被告再犯本案犯行之时间系在前案执行完毕之3年内,时间相近
,且前案为持刀追赶另案被害人之恐吓危害安全犯行,属杀人实害发生前之危险行为,与
本案杀人罪质具有关连性,堪认被告对前案之刑罚反应力薄弱且有一再违犯之恶性,并无
不宜依累犯规定加重其刑之情事。因认其所犯以累犯加重其刑,不致违反司法院释字第
775号解释所指罪责相当及比例原则之旨,惟依刑法第64条第1项、第65条第1项规定,死
刑、无期徒刑不得加重,故就被告本案所犯杀人罪,仅就刑法第271条第1项法定本刑中之
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等语,与本院前开关于累犯部分之认定相同,所适用之法律亦无任
何违误。是被告及其辩护人上诉主张检察官对于本案是否成立累犯,未尽负主张及实质举
证责任,且严重侵害被告之防御权,及前开恐吓危害安全罪案件与本案罪质不相当,被告
不构成累犯云云,并无可采。
检察官既然没有任何主张,只能说这结果是正常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