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渔电共生遭废止许可,向渔民求偿上亿,制度缺失,政府、厂商、渔民三输
上下游记者 林吉洋
位于嘉义县的“台泥嘉谦绿能渔电共生案”,被誉为渔电共生第一案,然而该案场 F 区
去(2024)年 12 月因“未具养殖事实”,遭嘉义县府废止“容许使用”许可,失去售电
资格。
台泥声称,该案场地主兼养殖户占用鱼塭却无养殖事实,导致公司遭县府废止许可,除向
农业部提出诉愿外,也透过律师向渔民求偿 1 亿 3450 万及商业仲裁赔偿2千万不等金
额。渔民表示,渔电案场设计不符养殖需求,因养殖失败不得不停养。
根据《上下游》调查,本案场由台盐绿能整合土地,转手卖给台泥后承揽营造工程,动工
以来即争议不断,渔民数度检举违规倾倒废土、基桩架设占满鱼塭难以养殖等。值得注意
的是,本案场并非特例,多数渔电皆因设计不良,难以达成政府养殖标准。本案仅是冰山
一角,若政府未积极介入,后续将有更多争议。(阅读“全国一半鱼塭划渔电共生”点选
这里)
案场未具养殖事实,遭县府废止容许许可
“渔电共生”制度是经济部及农业部于 2020 年推出的绿能政策之一,借由鱼塭土地来发
展太阳能,其特色在于“一地两用”模式,由光电商承租鱼塭设置光电板,但底下仍保持
养殖使用。
依《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容许使用办法“)规定,
光电得设置于鱼塭的前提是具备养殖事实,无养殖经营则将废止“容许许可”,案场的发
电售电执照也会一并失效。
“台泥嘉谦绿能渔电共生案”位于嘉义县布袋镇与义竹乡交界,面积逾 60 公顷,装置容
量超过 43 MW。嘉义县政府以该案场一部分(F区)渔电共生设施鱼塭未具养殖事实,经
一年改善期仍未改善为由,废止该F区渔电共生设施的容许许可,该公司也失去该区的售
电资格。
台泥估算总体损害达 8 亿元,声请仲裁要求渔民赔偿
台泥将损失归因于该区地主兼养殖户之一陈锦模违约,他未依规定在案场执行养殖,导致
许可遭废止,致使该公司蒙受损失。台泥随即在 12 月 11 日委托律师发函,要求陈锦模
七日内启动养殖,逾期不履行将依照该区装置容量 1.49MW 的 20 年发电收益,求偿 1
亿 3450 万元。
由于陈锦模仍未复养,台泥在 12 月 20 日依合约载明之争议解决机制,将全案声请中华
民国仲裁协会仲裁。
声请书中控诉陈锦模:“选择任其(案场)荒废,刻意塑造系争土地无法养殖的假象,并
持续以补偿金额未确定为由,拒绝声请人进入系争土地从事任何行为。”导致该案场遭县
府废止容许使用,台泥公司投资“付诸东流”,“实无法容忍”,遂提出仲裁。
台泥公司依照遭废置的F区总建置容量 8.86MW,按每度电 4.6968 元估算 20 年预期收
益 8 亿元金额,尚不包括建置及移除成本。台泥公司先行请求陈锦模赔偿其中 2000 万
元。其余部分,将另在仲裁程序中扩大请求。
渔方说法:案场设计不符养殖,要求改善却遭光电商霸凌
陈锦模表示,该案场由台盐绿能开发,负责整合土地也承揽工程,渔民一开始面对台盐绿
能,等案场转手卖给台泥之后,许多承诺凭空消失。施工完毕交给渔民,案场无法养殖。
他在 2023 年养白虾,但因为没有水路(无法取得水源),导致养殖失败赔钱。 2024 年
对方持续在堤岸施工,由经济部义竹工作站协调,双方僵持所以无法放养。
“政府规定渔电共生是合作关系,我们不是完全把权利让渡给他们”,陈锦模主张,光电
商有权在鱼塭堤岸设置太阳能,渔民仍保有养殖优先权,他也有养殖意愿。问题是案场铺
排不符合养殖使用,部分鱼塭插满光电,根本无法养殖,对此他要求光电商修改,于理有
据。
陈锦模控诉,双方沟通过程形同对渔民“霸凌”,他多次遭对方工程人员咆哮。面对渔电
纠纷,政府责无旁贷,“政府规则一改再改,现在有规则变成没规则”,他为了捍卫渔民
权益,只好自行向企业争取养殖权。
关键:案场有无符合养殖需求?养殖专家:早期渔电规范不足,衍伸许多问题
陈泓硕是嘉义县养殖渔业生产区发展协会执行长,也是 2024 年十大神农奖得主,曾参与
两造争议的协调。陈泓硕认为,以陈锦模专长养殖的台湾鲷混养白虾而言,目前案场要从
事养殖确实比较困难。
他认为,早期案场规划未能考虑个别养殖户条件,陈锦模碰到的问题并非个案,这也暴露
出早期渔电共生作法粗糙,厂商为了赶工往往无法、也不愿跟个别渔民一一讨论,才会衍
伸许多问题。
例如当初施工基桩破坏地下水层,造成鱼塭不容易储水,还有堤岸太陡,不便于养殖作业
,而且因为双方签约时,经济部公版合约尚未制定,规范不清而各持己见,造成业者、渔
民、政府三方皆输的局面。
他表示,厂商无法接受变更设计甚至拆除基桩;对渔民而言,如果养不下去,最坏情况应
是交给电商自行养殖,撤照风险也是业者自行负责。但陈锦模也不愿交给电商养殖,双方
硬碰硬,最后就出现僵局。
县府:案场合法但应与渔民协商、滚动修正
面对渔电共生破局,主管机关嘉义县府渔业科科长张建成指出,渔电共生前提是必须有养
殖事实,县府已给予争议案场一年的改善期,经过一年后查核仍未养殖,政府必须依法废
止许可。
至于该渔电共生案场配置设计是否符合养殖使用?张建成认为,该案场经营计划书已经通
过专家审查,是合法案场。但既然养殖户陈情设计不符需求,他尊重养殖户可以有自己的
想法,实际养殖池也会不断调整,电商应进行滚动式的调整。
张建成坦言,“双方存在蛮大的芥蒂”,渔民陈情主张厂商在合约存在欺骗,合约问题应
循法律程序解决。不过站在主管机关的立场,案场如无具备养殖事实,官方只能废止其许
可。
他也透露,目前台泥除声请仲裁外,也向中央主管机关(农业部)提出诉愿,如果诉愿成
功,县府将恢复“容许许可”;若诉愿遭驳回,县府将要求厂商拆除光电设备,将土地归
还给渔民。
律师:政策出现问题绝非合约纠纷,主管机关不该置身事外
陈锦模向环境权保障基金会寻求法律咨询,该会律师吕冠辉表示,台泥主张及合约内容都
偏向于租赁契约,走上仲裁程序,对渔民权益而言实属不利。
他指出,渔电共生政策初期只有概念,双方权利义务并不清楚,更无法规范光电板需与养
殖需求互相配合,故合约主要法律架构仍是租赁契约。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养殖事实,导
致光电商被废照,依合约渔民就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他举例,在租赁关系架构下,渔民养殖权并未获保障,初期台泥还曾经以二房东自居,欲
向养殖户收取鱼塭使用费,为此遭到养殖户抗议,可见双方认知落差甚大。
他表示,渔电共生属绿能政策一环,用以促进光电发展,政府大力宣传“养殖为主、渔业
为本”。渔民认知签约可收租金,鱼塭提供电商建置光电,鱼塭仍由渔民养殖。但渔民不
易理解合约,签下不利于己的合约而不自知。
吕冠辉强调,当渔、电双方对合作关系认知不同,主管机关也难以调解,只能以养殖事实
存在与否作为行政处分。然而从绿能政策推动渔电共生制度来看,若干规范确实有模糊之
处。本案绝非单纯的合约纠纷,争议凸显出政策未成熟,制度仍存在缺失,主管机关不可
置身事外。
台泥:多次协商未果,法律程序是最后手段
台泥公司副总兼发言人叶毓君表示,双方协商过程已尽量满足陈先生要求修正案场,但陈
先生一再改变说法,且索赔多次,金额高达 700 万元。更甚者,陈锦模主张蓄水池无法
养殖,要求拆除基桩光电板,由于案场设计经过政府核定,同一区仍有其他养殖户在同样
环境下维持养殖成绩,因此台泥无法因陈一人,牺牲众人权益。
她也强调,依照合约,该公司已承租土地,也有养殖权,若陈先生坚持该案场无法养殖,
应该让公司合作养殖团队进场,便有机会让案场恢复运作。目前公司向陈锦模求偿一事,
是希望陈锦模放弃僵持,让全案有所缓冲。
陈锦模:公开协商,绝非借事端进行勒索
另有不愿具名、但曾经参与协调的第三方人士指出,台泥案场属早期渔电共生案,租金仅
有每年每公顷 30 万元,低于普遍光电案场 40 万元的水准,养殖户要求提高租金是两造
歧见之一。陈锦模坦言,的确有要求台泥提升租金,但他强调调涨租金是在协调会上公开
协商,这是捍卫当地渔民权益。
陈锦模表示,他也要求台泥应赔偿近年无法养殖的损失,这些内容都是透过政府单位要求
台泥出面协调,绝非借事端勒索厂商。他解释,租金每公顷每年 30 万元,扣掉健保与所
得税仅剩 26 万元,他还被停掉老农年金。若渔民自己养殖,每公顷还有 30 至 50 万的
收入,租给光电商,收入确有减少。
渔电共生为何走向三输?陈锦模:规范不足,查验未能落实
陈锦模痛陈,他一路诉求的是落实渔电共生的精神,希望案场能符合养殖需求。如今厂商
坚持求偿,他有 90 岁的老母,无力赔偿,只能任由业者宰割。他并出示一张写给业者的
回复:“占我家园、毁我田产、霸凌我身,死不瞑目。”
台泥虽称仅有陈锦模一人反映案场无法养殖,《上下游》于现场采访其他养殖户,至少三
位以上渔民指出,光电案场确实不利养殖,包括基桩阻碍、光电板铺满无法晒池。
且因政府查验能量有限,从养殖申报、养殖过程、饲料使用、电力使用,难以一一落实,
最后渔电共生走形式化,或是没有纠纷就睁只眼闭只眼,碍于合约压力下,无奈的渔民只
求息事宁人。
民间呼吁:渔电共生是政府政策,勿放任渔民孤身陷入合约责任
环境权保障基金会执行长涂又文指出,从契约甲乙方来看,本案虽被认定为民事纠纷,但
因契约是建立在渔电共生制度上,政府应更主动进行协调。
她强调,本案渔民是基于信任政府政策,而出租鱼塭参与渔电共生方案,若将政府制度设
计的不完备,及厂商应有负担义务一并考量进来,各方应商议出养殖户跟厂商都可以接受
的方案,而非放任信任政府政策的渔民孤身一人在商务仲裁程序,面临背负上千万的法律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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